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下列三款取其最大值給付身故保險金:
一、身故日之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身故日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乘以保單價值準備金比率所得之金額。
三、身故日之年繳應繳保險費總和的1.06倍。
訂立本保險契約時,以未滿15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之約定於被保險人滿15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15足歲前死亡者,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訂立本保險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本公司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本保險契約之效力即行終止。
若要保人有指定分期方式給付身故保險金,則按保單條款第十九條約定給付辦理且不因本保險契約之效力
終止而影響分期定期之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保險契約有效期間且保險年齡到達111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時,本公司按下列二款取其最大值給付祝壽保險金:
一、保險年齡110歲屆滿之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保險年齡110歲屆滿之年繳應繳保險費總和的1.06倍。
本公司依約定給付祝壽保險金後,本保險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保險契約有效繳費期間內,因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第一級至第九級失能程度之一者,自失能診斷確定日之翌日起,要保人免繳本保險契約(不含其他附約)未到期之保險費,本保險契約繼續有效,但不退還當期已繳保險費之未滿期保險費。
本公司於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及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之每一週年日,依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及保單條
款第二條約定之分期定期保險金預定利率將指定保險金換算成每年年初應給付之金額,按約定將每期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予受益人。
本公司依保單條款第十六條約定計算之身故保險金(不包括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將各受益人應得之身故保險金扣除各受益人之指定保險金後,倘有餘額時,應將該餘額給付予各受益人。
本公司於本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之每一保單年度屆滿後,除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16歲前者,按保單條款第十三條第三項約定辦理外,將依要保人於投保時所選擇下列方式之一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
一、購買增額繳清保險金額(註1)
二、現金給付(註2)
三、儲存生息(註3)
要保人若末選擇者,則視為選擇購買增額繳清保險金額,並得於本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變更前項給付方式,惟第六保單年度屆滿前,增值回饋分享金限以購買增額繳清保險金額辦理。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16歲前,其增值回饋分享金繳費期間應採抵繳保險費之方式辦理。但因繳費期間已屆滿而無法抵繳保險費者,本公司改按各保單週年日當月之宣告利率,以年複利方式儲存生息至被保險人
保險年齡到達16歲時,以累計儲存生息之金額一次計算增額繳清保險金額,其後保單年度適用增值回饋分享金規定。
要保人終止本保險契約,或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達16歲前死亡者,本公司應退還歷年累計儲存生息之金額
予要保人。
本公司於每一保單年度屆滿後,應將該增值回饋分享金之金額,以書面或電子郵件方式通知要保人。
◎基本保險金額:
係指保險單面頁所載本保險契約之保險金額,如該金額有所變更時,以變更後之金額為準。
◎累計增加保險金額:
係指就每一保單週年日依保單條款第十三條約定計算所得增額繳清保險金額逐次累計之值。
◎當年度保險金額:
(一)於前三保單年度內,係指年繳應繳保險費總和的1.06倍。
(二)於第四保單年度(含)後,係指基本保險金額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二者加總之值,乘以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之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數所得之值。
但被保險人為未滿15足歲未成年人,或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應依保單條款第十六條約定辦理。
◎保單價值準備金:
係指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加總之值。
◎保單價值準備金比率:
(1)被保險人當時保險年齡在30歲以下者:210%。
(2)被保險人當時保險年齡在31歲以上,40歲以下者:180%。
(3)被保險人當時保險年齡在41歲以上,50歲以下者:160%。
(4)被保險人當時保險年齡在51歲以上,60歲以下者:130%。
(5)被保險人當時保險年齡在61歲以上,70歲以下者:120%。
(6)被保險人當時保險年齡在71歲以上,90歲以下者:105%。
(7)被保險人當時保險年齡在91歲以上者:100%。
註1:選擇購買增額繳清保險金額者,以值回饋分享金為躉繳純保險費,計算自該保單週年日當日起生效之增額繳清保險金額,但被保險人為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應依保單條款第十六條約定辦理。
註2:選擇現金給付者,依本保險契約約定以現金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予要保人,惟須於第六保單年度屆滿後之每一保單週年日起,始得依本方式給付。
註3:選擇儲存生息者,各年度之增值回饋分享將按各保單週年日當月之宣告利率依據年複利方式,累積至要保人請求時給付,或至被保險人身故或本保險契約終止時,由本公司主動一併給付。但在本公司給付受益人保險金而終止契約的情形,要保人未請求之增值回饋分享金及其孳息,由該保險金受益人受領。惟須於第六保單年度屆滿後之每一保單週年日起,始得依本方式給付。
**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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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及豁免保險費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失能。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 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失能。 因前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 【受益人之受益權】第 26 條 條款第 6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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