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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壽「豐華年年利率變動型還本終身保險」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每屆保單週年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按前一保單年度之當年度保險金額對照所適用之表定標準體年繳保險費乘以按下表對應之保單週年日之係數給付生存保險金,最高給付至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一百十一歲之保單週年日止:

保單週年日係數
第一保單週年日百分之二點一
第二保單週年日百分之四點二
第三保單週年日百分之六點三
第四保單週年日百分之八點四
第五保單週年日百分之十點五
第六保單週年日及其以後百分之八點一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繳費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下列二款取其最大值給付身故保險金:

一、身故日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二、身故日之保險費總和的一點零二倍,扣除當年度保險金額對照所適用之表定標準體年繳保險費乘以保單條款附表三所列該保單年度係數後之值。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繳費期間屆滿後身故者,本公司按下列三款取其最大值給付身故保險金:

一、身故日之當年度保險金額的二倍。

二、身故日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三、身故日之保險費總和的一點零二倍,扣除當年度保險金額對照所適用之表定標準體年繳保險費乘以保單條款附表三所列該保單年度係數後之值。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保險年齡十六歲前身故者,本公司改以下列方式處理,不適用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約定:

一、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死亡者,本公司應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予要保人。

二、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後死亡者,本公司應以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

前項所繳保險費除保單條款第二十八條另有約定外,係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為基礎。

第三項加計利息,係以前項金額為基礎,以年利率百分之二,依據年複利方式計算至被保險人身故日之利息。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繳費期間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下列二款取其最大值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一、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日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二、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日之保險費總和的一點零二倍,扣除當年度保險金額對照所適用之表定標準體年繳保險費乘以保單條款附表三所列該保單年度係數後之值。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繳費期間屆滿後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下列三款取其最大值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一、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日之當年度保險金額的二倍。

二、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日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三、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日之保險費總和的一點零二倍,扣除當年度保險金額對照所適用之表定標準體年繳保險費乘以保單條款附表三所列該保單年度係數後之值。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十六歲前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將改按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不適用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約定。

前項所繳保險費,除保單條款第二十八條另有約定外,係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為基礎。

第三項加計利息,係以前項金額為基礎,以年利率百分之二,依據年複利方式計算至被保險人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日之利息。

被保險人同時有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二種以上完全失能程度時,本公司僅給付一次完全失能保險金。

本公司依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保險年齡到達一百十一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時,本公司按保險年齡一百十歲屆滿之當年度保險金額的二倍,給付祝壽保險金。

本公司依約定給付祝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繳費期間內,因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第二級至第六級失能程度之一者,自失能診斷確定日之翌日起,要保人免繳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未到期之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但不退還當期已繳保險費之未滿期保險費。

前項情形經本公司同意豁免保險費後,本公司不再受理本契約減額繳清保險及展期定期保險之變更申請,且非經被保險人同意,要保人不得終止本契約。

投保規定

1.最低投保金額30萬元。

2.本險累計最高投保金額: 【幣值單位:新台幣】

保險年齡保險金額
15足歲(不含)以下500萬元。
15足歲~60歲6,000萬元。
61歲~74歲2,000萬元。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除外責任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及豁免保險費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失能。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 第 5 頁,共 13 頁 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失能。 前項第一款及 第二十五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失能時,本公司按 第十五條的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者,本公司依 第十四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予要保人或應得 之人。 【受益人之受益權】第 24 條 條款第 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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