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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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1.保險年齡十六歲(含)以後身故者,按下列二款取其最大值給付身故保險金:
(1)身故日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註1)。
(2)身故日之保險費總和(註2)的一點零三倍。
2.保險年齡十六歲前身故者,改以下列方式處理,不適用前項之約定:
(1)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死亡者,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予要保人。
(2)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後死亡者,以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
訂立本保險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1.保險年齡十六歲(含)以後致成保單條款附表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按下列二款取其最大值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1)完全殘廢診斷確定日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註1)。
(2)完全殘廢診斷確定日之保險費總和(註2)的一點零三倍。
2.保險年齡十六歲前致成保單條款附表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將改按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不適用前項之約定。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後,本保險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保險契約保險期間屆滿仍生存且本保險契約仍有效時,按第三十保單週年日之當年度保險金額(註3)給付滿期保險金。
本公司給付滿期保險金後,本保險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於本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之每一保單年度屆滿後,將依要保人於投保時所選擇下列方式之一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
一、購買增額繳清保險金額(註4)
二、現金給付(註5)
三、儲存生息(註6)
要保人若未選擇者,則視為選擇購買增額繳清保險金額,並得於本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變更前項給付方式,惟第六保單年度屆滿前,增額回饋分享金限以購買增額繳清保險金額辦理。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前者,其增值回饋分享金採儲存生息方式辦理,並應於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十六歲時,就累計儲存生息之金額一次購買增額繳清保險金額,其後保單年度適用增值回饋分享金的給付規定。
註1:「保單價值準備金」係指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加總之值。
註2:「保險費總和」係指依照本保險契約當年度保險金額所對應之保險費。
註3:「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指基本保險金額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二者之和。但被保險人為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或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應依保單條款約定辦理。
註4:「購買增額繳清保險金額」係指以增值回饋分享金為躉繳純保險費,計算自該保單週年日當日起生效之增額繳清保險金額,但被保險人為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應依保單條款之約定辦理。
註5:「現金給付」係指依本保險契約約定以現金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予要保人,惟須於第六保單年度屆滿後之每一保單週年日起,始得依本方式給付。
註6:「儲存生息」係指各年度之增值回饋分享金將按各保單週年日當月之宣告利率依據年複利方式,累積至要保人請求時給付,或至被保險人身故、完全殘廢或本契約終止時,由本公司主動一併給付。但在本公司給付受益人保險金而終止契約的情形,要保人未請求之增值回饋分享金及其孳息,由該保險金受益人受領。惟須於第六保單年度屆滿後之每一保單週年日,始得依本方式給付。
最低投保金額:新臺幣20萬元。
最高投保金額:15足歲(不含)以下:新臺幣500萬元。
15足歲(含)以上:新臺幣2億元。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八條 【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殘廢。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 第十九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殘廢時,本公司按 第十二條的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 得之人。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者,本公司依 第十一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予要保人 或應得之人。第 18 條 條款第 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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