儲蓄險

台灣人壽「年年合利利率變動型還本終身保險」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本公司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之每一保單年度屆滿後,將依要保人於投保時所選擇下列方式之一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

一、購買增額繳清保險金額:選擇購買增額繳清保險金額者,以增值回饋分享金為躉繳純保險費,計算自該保單週年日當日起生效之增額繳清保險金額,但被保險人為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應依保單條款第十四條約定辦理。

二、現金給付:選擇現金給付者,依本契約約定以現金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予要保人,惟須於第六保單年度屆滿後之每一保單週年日起,始得依本款方式給付。

三、儲存生息:選擇儲存生息者,各年度之增值回饋分享金將按各保單週年日當月之宣告利率依據年複利方式,累積至要保人請求時給付,或至被保險人身故、完全失能或本契約終止時,由本公司主動一併給付。但在本公司給付受益人保險金而終止契約的情形,要保人未請求之增值回饋分享金及其孳息,由該保險金受益人受領。惟須於第六保單年度屆滿後之每一保單週年日起,始得依本款方式給付。

要保人若未選擇者,則視為選擇購買增額繳清保險金額,並得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變更前項給付方式,惟第六保單年度屆滿前,增值回饋分享金限以購買增額繳清保險金額辦理。

要保人終止本契約時,本公司應退還歷年累計儲存生息之金額予要保人。

本公司於每一保單年度屆滿後,應將該增值回饋分享金之金額,以書面或電子郵件方式通知要保人。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每屆保單週年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按前一保單年度之基本保險金額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二者加總之值,乘以按下表對應之保單週年日之係數給付生存保險金,最高給付至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99歲之保單週年日止:

保單週年日係數
第一保單週年日1.0%
第二保單週年日至第五保單週年日2.0%
第六保單週年日及其以後1.0%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下列三款取其最大值給付身故保險金:

一、身故日之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身故日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乘以保單價值準備金比率所得之金額。

三、身故日之年繳應繳保險費總和的1.01倍,扣除基本保險金額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二者加總之值乘以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該保單年度係數後之值。

被保險人身故而致本契約效力終止時,倘未符合保單條款第十五條約定者,本公司依身故日之傷害險部分解約金退還要保人。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本契約之效力即行終止。若要保人有指定分期方式給付身故保險金,則按保單條款第十九條約定給付辦理且不因本契約之效力終止而影響分期定期保險金之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大眾運輸工具意外傷害事故,自大眾運輸工具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本公司除依保單條款第十四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外,另按身故日之基本保險金額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二者加總之值,乘以50%給付大眾運輸工具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死亡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與該大眾運輸工具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大眾運輸工具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並依照保單條款第十四條之約定處理。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大眾運輸工具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本契約之效力即行終止。若要保人有指定分期方式給付大眾運輸工具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則按保單條款第十九條約定給付辦理且不因本契約之效力終止而影響分期定期保險金之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下列三款取其最大值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一、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日之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日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乘以保單價值準備金比率所得之金額。

三、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日之年繳應繳保險費總和的1.01倍,扣除基本保險金額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二者加總之值乘以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該保單年度係數後之值。

被保險人同時有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二種以上完全失能程度時,本公司僅給付一次完全失能保險金。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本契約之效力即行終止,本公司另依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日之傷害險部分解約金退還要保人。若要保人有指定分期方式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則按保單條款第十九條約定給付辦理且不因本契約之效力終止而影響分期定期保險金之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特定部位癌症者,本公司按癌症診斷確定日之基本保險金額的1%,給付特定部位癌症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申領特定部位癌症保險金以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保險年齡到達100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時,本公司按下列二款取其最大值給付祝壽保險金:

一、保險年齡99歲屆滿之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保險年齡99歲屆滿之年繳應繳保險費總和的1.01倍,扣除基本保險金額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二者加總之值乘以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該保單年度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除外責任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 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 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 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 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 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本契約之效力即行終止。若要保人有指定分期方式給付身故 保險金,則按 第十九條約定給付辦理且不因本契約之效力終止而影響分期定期保險金之給付。 【大眾運輸工具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五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 第二條約定的大眾運輸工具意外傷害事故,自大眾運輸工具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 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本公司除依第 17 條 條款第 5 頁

想再往下看

這張商品的條款全文共 46 段。登入後可以直接對它提問(例如「住院 3 天門診手術賠不賠」),AI 會引用條文逐條回答;也能跟同類商品逐項對照、用官方費率表逐格試算保費。

免費註冊,對這張條款直接提問

7 天免費試用,不需信用卡。Ultra Advisor 為獨立工具,不販售保單、不收取佣金。

台灣人壽的其他儲蓄險

月月鑽還本終身保險民利中國人民幣利率變動型養老保險民旺年年人民幣利率變動型還本終身保險吉利沛利率變動型養老保險(新)

延伸閱讀

保單條款怎麼看:先讀這五個地方保單健檢 DIY 五步驟顧問速查表:稅務、勞健保、長照、補助的權威數字

本頁資訊為條款與官方商品說明之自動整理,可能有遺漏或抽取誤差;實際理賠以保單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資料覆蓋總覽保險知識庫條款查詢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