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續保 | 保證續保 |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身故日之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日之保險金額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時致成保單條款附表所列二項以上完全失能程度者,本公司僅給付一項完全失能保險金。
本公司依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 繳費年期 | 5年期 | 20年期 | 70歲滿期 |
|---|---|---|---|
| 投保年齡 | 20足歲~66歲 | 20足歲~51歲 | 20足歲~66歲 |
| (以萬元為單位) | 非本公司有效契約之保戶 | 本公司有效契約之保戶 |
|---|---|---|
| 最低投保金額 | 新臺幣50萬元 | 新臺幣50萬元 |
| 累計最高投保金額 (含本公司及同業網路投保通路壽險主約及附約) | 新臺幣225萬元 | 新臺幣450萬元 |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 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 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 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 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 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第 3 頁,共 7 頁 【完全失能保險金的給付】第 17 條 條款第 3 頁
第二十三條辦理展期定期保險者,不得續保。 本契約續保時,依續保生效時報經主管機關核可之費率及被保險人之保險年齡重新計算保險費,但不得針對個別被 保險人身體狀況調整之。 要保人如不同意前項重新計算後之保險費,本契約效力於保險期間屆滿時即行終止。 保險期間屆滿後的三十日為寬限期間,要保人若於寬限期間內未交付續保保險費或已通知本公司不續保者,本公司 視為不同意續保,本契約於保險期間屆滿時終止。 被保險人在前項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但應由給付保險金內扣除欠繳之續保保險費。但 若要保人已通知本公司不續保,或被保險人之續保保險年齡不符第二項約定,或有第三項或第五項情形者,不在此 限。 本契約 第十條及 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經過期間於續保後仍予延續計算,而不以續保生效日重新起算。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第 23 條 條款第 2 頁
這張商品的條款全文共 30 段。登入後可以直接對它提問(例如「住院 3 天門診手術賠不賠」),AI 會引用條文逐條回答;也能跟同類商品逐項對照、用官方費率表逐格試算保費。
免費註冊,對這張條款直接提問7 天免費試用,不需信用卡。Ultra Advisor 為獨立工具,不販售保單、不收取佣金。
本頁資訊為條款與官方商品說明之自動整理,可能有遺漏或抽取誤差;實際理賠以保單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資料覆蓋總覽|保險知識庫|條款查詢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