儲蓄險

台灣人壽「金旺年年利率變動型還本終身保險」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本公司於本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之每一保單年度屆滿後,將依要保人於投保時所選擇下列方式之一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註5):

一、購買增額繳清保險金額(註6) 二、現金給付(註7) 三、儲存生息(註8)

要保人若未選擇者,則視為選擇購買增額繳清保險金額,並得於本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變更前項給付方式,惟第六保單年度屆滿前,增值回饋分享金限以購買增額繳清保險金額辦理。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十六歲前,其增值回饋分享金於繳費期間應採抵繳保險費之方式辦理。但因繳費期間已屆滿而無法抵繳保險費者,本公司改按各保單週年日當月之宣告利率,以年複利方式儲存生息至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十六歲時,以累計儲存生息之金額一次計算增額繳清保險金額,其後保單年度適用第一項規定。

要保人終止本契約,或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前死亡或致成完全失能程度者,本公司應退還歷年累計儲存生息之金額予要保人。

被保險人於本保險契約有效期間,每屆保單週年日仍生存者,本公司依要保人於投保時所選擇下列方式之一給付生存保險金,最高給付至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111歲之保單週年日止。

一、年給付型生存保險金:按前一保單年度之當年度保險金額對照所適用之表定標準體年繳保險費乘以按下表對應之保單週年日之係數給付生存保險金。

繳費年期八年期十年期
第一保單週年日1.23%1.23%
第二保單週年日2.46%2.46%
第三保單週年日3.69%3.69%
第四保單週年日4.92%4.92%
第五保單週年日6.15%6.15%
第六保單週年日7.38%7.38%
第七保單週年日8.61%8.61%
第八保單週年日9.84%9.84%
第九保單週年日15.52%11.07%
第十保單週年日12.3%
第十一保單週年日及其以後19.4%

二、月給付型生存保險金:將前述之年給付型生存保險金,依本保險契約預定利率換算為每月給付之金額,並於每年保單週月日給付之,惟保險年齡到達111歲之保單週年日之生存保險金,則依年給付型生存保險金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保險契約有效期間且繳費期間內身故或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下列二款取其最大值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完全失能保險金:

一、身故日或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日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註1)。

二、身故日或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日之保險費總和(註2)的一點零六倍。

被保險人於本保險契約有效期間且繳費期間屆滿後身故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下列二款取其最大值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完全失能保險金:

一、身故日或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日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註1)。

二、身故日或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日之保險費總和(註2)的一點零六倍,扣除當年度保險金額(註3)對照所適用之表定標準體年繳保險費乘以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該保單年度係數後之值。

訂立本保險契約時,如被保險人於本保險契約有效期間且保險年齡十六歲前身故者,本公司改以下列方式處理:

一、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死亡者,本公司應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註4)予要保人。

二、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後死亡者,本公司應以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註4)給付身故保險金。

訂立本保險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十六歲前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將改按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註4)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不適用前項之約定。

被保險人同時有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二種以上完全失能程度時,本公司僅給付一次完全失能保險金。

本公司依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後,本保險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保險契約有效期間且保險年齡到達111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時,本公司按保險年齡110歲屆滿之當年度保險金額,給付祝壽保險金。

本公司依約定給付祝壽保險金後,本保險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註1.「保單價值準備金」:係指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加總之值。

註2.「保險費總和」:

(1)於繳費期間內,係指依照本保險契約之當年度保險金額對照所適用之表定標準體年繳保險費,並乘以事故發生當時之保單年度數所得之金額。

(2)於繳費期滿後,係指依照本保險契約前述之表定標準體年繳保險費乘以本契約之繳費期間所得之金額。

註3.「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指基本保險金額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二者加總之值。

註4.「所繳保險費之加計利息」:係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為基礎,以年利率2%,依據年複利方式計算至被保險人身故日或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日之利息。

註5.「增值回饋分享金」:係指本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依本保險契約每一保單週年日,按前一保單年度始日當月之宣告利率減去本保險契約預定利率(2%)之差值,乘以前一保單年度末的保單價值準備金所得之值。宣告利率若低於本保險契約之預定利率,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除外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失能。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 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失能。 前項第一款及 第二十三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失能時,本公司按 第十五條的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者,本公司依 第十四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予要保人或應得 之人。 【受益人之受益權】第 22 條 條款第 6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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