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繳費20年,享有防癌保障至99歲。
第1~30(含)保單年度無論意外或疾病皆享有身故保障,多份照顧給家人。
第30保單年度屆滿仍生存,領取滿期保險金兼顧壽險享雙重保障。
| 項目 | 項目內容 | 給付內容 |
|---|---|---|
| 癌症(初期) 保險金 | 原位癌或零期癌;第一期惡性類癌;第二期(含)以下且非惡性黑色素瘤之皮膚癌(包括皮膚附屬器癌及皮纖維肉瘤) | 按保險金額的10%給付 給付保險金後,本契約仍繼續有效 【申領保險金以1次為限】 |
| 癌症(輕度) 保險金 | 慢性淋巴性白血病第一期及第二期(按Rai氏的分期系統);10公分(含)以下之第一期何杰金氏病;第一期前列腺癌;第一期膀胱乳頭狀癌;甲狀腺微乳頭狀癌(微乳頭狀癌是指在甲狀腺內1公分(含)以下之乳頭狀癌);邊緣性卵巢癌;第一期黑色素瘤;第一期乳癌;第一期子宮頸癌;第一期大腸直腸癌 | 按保險金額的10%給付 給付保險金後,本契約仍繼續有效 【申領保險金以1次為限】 |
| 癌症(重度) 保險金 | 癌症(初期)和癌症(輕度)以外之癌症 | 保險金額、年繳應繳保險費總和(註6)取其較大值給付 【給付保險金後,本契約即行終止】 |
| 特定部位癌症 保險金(註3) | 直腸,直腸乙狀結腸連接部及肛門之惡性腫瘤;肝及肝內膽管惡性腫瘤;氣管、支氣管及肺之惡性腫瘤;女性及男性乳房惡性腫瘤;子宮頸惡性腫瘤(女性被保險人適用) | 除給付癌症(重度)保險金外另再按保險金額的20%給付 【申領保險金以1次為限】 |
| 癌症照護保險金 (註4) | 癌症(重度)惟非屬特定部位癌症 | 每年按保險金額的6%給付 |
| 癌症(重度)且屬特定部位癌症 | 每年按保險金額的8%給付 | |
| 【給付期間為五年(不論被保險人是否存活)】 | ||
| 滿期保險金 (註5) | 第30年保單年度屆滿被保險人仍生存且契約有效,一次領回年繳應繳保險費總和(註6)的88% | |
| 身故保險金(註7) 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 第1~30(含)保單年度 | 年繳應繳保險費總和(註6)、保單價值準備金取其較大值給付 |
註1:本契約效力至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九十九歲之保單年度末後終止。
註2:「癌症」: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九十日(不含)以後或自復效日起發生之組織細胞有惡性細胞不斷生長、擴張及對組織侵害的特性之惡性腫瘤或惡性白血球過多症,經病理檢驗確定符合最近採用之「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版本歸屬於惡性腫瘤或原位癌之疾病。
區分如下:
一、癌症(初期)
二、癌症(輕度)
三、癌症(重度)。
註3:「特定部位癌症」:係指癌症(重度)中,符合「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歸類為惡性腫瘤之保單條款附表所列之癌症。
註4: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第二條約定之癌症(重度)或特定部位癌症者,自診斷確定日之翌年起,於每年診斷確定週年日,按下列約定給付癌症照護保險金:
一、罹患癌症(重度)者,按診斷確定日之保險金額的百分之六給付。
二、罹患特定部位癌症者,除按前款約定給付外,另再按診斷確定日之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二給付。前項癌症照護保險金的給付期間為五年(不論被保險人生存與否),被保險人身故時,如仍有未支領之癌症照護保險金時,得以年利率百分之二貼現計算,一次給付予身故受益人。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申領癌症照護保險金以一次為限。
註5: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於第三十保單年度屆滿時仍生存者,按年繳應繳保險費總和的百分之八十八給付「滿期保險金」。
註6:「年繳應繳保險費總和」:
一、於繳費期間內,係指依照本契約之保險金額對照所適用之表定標準體年繳應繳保險費,並乘以事故發生當時之保單年度數所得之金額。
二、於繳費期滿後,係指依照本契約前述之表定標準體年繳應繳保險費乘以本契約之繳費期間所得之金額。
註7: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於第三十保單年度屆滿前身故者,按下列三款取其最大值給付身故保險金:
一、身故日之壽險部分保險金額,即年繳應繳保險費總和。
二、身故日之年繳應繳保險費總和。
三、身故日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 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其投保之喪葬 第 4 頁,共 8 頁 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 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 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 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癌症(初期)保險金、癌症(輕度)保險金、癌症(重度)保險金、特定部位癌症保險金或癌症照護保險金的申領】第 17 條 條款第 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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