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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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保險契約有效期間,每屆保單週年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按下列金額給付生存保險金,最高給付至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110歲之保單週年日止:
一、第一至第六保單週年日:每次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零點二五乘以已經過保單年度數後所得之金額給付。
二、第七保單週年日起:每次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二點二五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保險契約有效期間且繳費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下列二款取其最大值給付身故保險金:
一、身故日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二、身故日之保險費總和扣除已領取之生存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保險契約有效期間且繳費期間屆滿後身故者,本公司按下列三款取其最大值給付身故保險金:
一、身故日之保險金額。
二、身故日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三、身故日之保險費總和扣除已領取之生存保險金。
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保險年齡十六歲前身故者,本公司改以下列方式處理,不適用前述之約定:
1.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死亡者,本公司應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予要保人。
2.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後死亡者,本公司應以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保險契約有效期間且繳費期間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下列二款取其最大值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一、完全殘廢診斷確定日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二、完全殘廢診斷確定日之保險費總和扣除已領取之生存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保險契約有效期間且繳費期間屆滿後致成附表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下列三款取其最大值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一、完全殘廢診斷確定日之保險金額。
二、完全殘廢診斷確定日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三、完全殘廢診斷確定日之保險費總和扣除已領取之生存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十六歲前致成附表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將改按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不適用前述之約定。
被保險人同時致成保單條款附表所列二項以上完全殘廢程度者,本公司僅給付一項完全殘廢保險金。
本公司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保險契約有效期間且保險年齡到達111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時,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一點零二二五倍給付祝壽保險金。
本公司給付祝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註1:「保險費總和」:於繳費期間內,係指依照本契約之保險金額對照所適用之表定年繳保險費,並乘以事故發生當時之保單年度數所得之金額;於繳費期滿後,係指依照本契約前述之表定年繳保險費乘以本契約之繳費期間所得之金額。
註2:「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係以保險費率表所載之金額為基礎,以年利率2.25%,依據年複利方式計算至被保險人身故日或完全殘廢診斷確定日之利息。
最低投保金額:新臺幣30萬元。
本險累計最高投保金額:
(1)15足歲(不含)以下:新臺幣500萬元。
(2)15足歲(含)以上:新臺幣6,000萬元。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二十二條【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殘廢。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 第二十三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殘廢時,本公司按 第十五條的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 得之人。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者,本公司依 第十四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予要保人 或應得之人。第 22 條 條款第 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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