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疾病險

台灣人壽「團體一年期防癌健康保險」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條款重點速查

續保可續保(條款未明示是否保證)
手術給付方式依手術項目倍數表(定額比例)給付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符合保險單條款第五條約定,本公司按該被保險人本項保險金額給付「第一次罹患癌症保險金」,並以給付一次為限,若本契約續保時,已領取本項給付之被保險人,本公司不受理本項保障之續保,亦不計收本項保障之保險費。

被保險人符合保險單條款第五條約定,並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癌症或其併發症而身故者,本公司按該被保險人本項保險金額給付「癌症身故保險金」。

被保險人符合保險單條款第五條約定,並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以治療癌症或其引起的併發症,經本契約約定之醫院診斷必須住院治療者,本公司按該被保險人實際住院天數乘以本項保險金額給付「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

前項保險金之給付,倘被保險人係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屆滿後出院者,本公司就再次住院部分不予給付保險金。

附加醫療保險金的給付得經契約當事人同意,以附加條款方式附加於本保險契約。被保險人符合保險單條款第五條約定,並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以治療癌症或其引起的併發症者,本公司按前項約定,給付附加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符合保險單條款第十二條約定,並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本契約約定之醫院診斷必須實施手術治療者,本公司每次按該被保險人本項保險金額給付「癌症手術醫療保險金」。但同一保單年度內最高以給付三次為限。

被保險人符合保險單條款第十二條約定,並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本契約約定之醫院以門診方式接受化學治療、放射線治療及其他必要之外科治療處理者,本公司按該被保險人實際門診次數乘以本項保險金額給付「癌症門診醫療保險金」。

但同一保單年度內最高以給付九十次為限。

被保險人符合保險單條款第十二條約定,並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本契約約定之醫院住院治療後出院療養時,本公司按該被保險人實際住院天數乘以本項保險金額給付「癌症在家療養保險金」。

投保規定

(一)員工:計畫一、計畫二、計畫三、計畫四、計畫五、計畫六、計畫七;超過50歲之員工僅限投保計畫五、計畫六、計畫七。

(二)配偶及15足歲以上之子女:計畫一、計畫二、計畫五、計畫六;超過50歲之配偶僅限投保計畫五、計畫六。

(三)員工父母:計畫四。

(四)未滿15足子女:計畫八。

(五)眷屬投保之計畫別內其各項保額不得高於員工本人。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續保

第二十三條..第一次罹患癌症保險金及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 其指定或變更。但被保險人身故時,如本契約保險金尚未給付或未完全給付者,則以癌症 身故保險金之受益人為第一次罹患癌症保險金及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之受益人。 癌症身故保險金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以被保險人的家屬或其法定繼承人為限。受益人之 指定及變更,要保人得依下列約定辦理: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 二、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本公司者, 不得對抗本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 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本公司為本契約各項保險金的給付時,應以受益人直接申領為限。 【契約的續保】 第二十四條..要保人得在保險期間…第 23 條 條款第 6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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