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自屆滿第二保單週年日(含)起及其後每屆滿一年仍生存且契約仍屬有效者,本公司按基本保額的百分之二十二給付生存保險金,但最高給付至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一百一十歲止。
被保險人於契約有效期間內且年滿十五足歲起,於未達保險年齡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前身故時,本公司按身故時之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於達保險年齡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後身故者,依下列情況計算身故保險金。
一、於繳費期間內身故時,依身故時下列二者中之較大者給付身故保險金。
(一)保單價值準備金金額。
(二)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
二、於繳費期滿後身故時,依身故時下列三者中之最大值給付身故保險金。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保單價值準備金金額。
(三)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扣除已領生存保險金之餘額。
本公司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後,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訂立契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身故者,本公司應退還被保險人身故日之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本公司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後,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訂立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第一項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保險單條款附表二所列全殘廢項目之一,並經公立、私立醫院或醫療法人所設立之醫院診斷確定者,於未達保險年齡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前診斷確定時,本公司依診斷確定時之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全殘廢保險金;於達保險年齡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後診斷確定時,本公司按下列情況計算全殘廢保險金。
一、於繳費期間內診斷確定時,依診斷確定時下列二者中之較大者給付全殘廢保險金。
(一)保單價值準備金金額。
(二)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
二、於繳費期滿後診斷確定時,依診斷確定時下列三者中之最大值給付全殘廢保險金。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保單價值準備金金額。
(三)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扣除已領生存保險金之餘額。
本公司依約定給付全殘廢保險金後,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達一百一十一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且契約仍屬有效時,本公司依保險年齡一百一十歲之當年度保險金額給付祝壽保險金。
本公司依前項約定給付祝壽保險金後,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1)最低投保金額:1,000美元。
(2)最高投保金額限制:
| 投保年齡 | 0歲~未滿15足歲 | 滿15足歲~80歲 |
|---|---|---|
| 最高投保金額 | 6萬 | 60萬 |
註1:0歲之被保險人係指健康出院且完成戶籍登記者。
註2:投保金額需以千元(美元)為單位。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二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全殘廢。但自本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 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 第二十四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全殘廢時,本公司按 第十七條的約定給付全殘廢 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 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但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者,本公司 依 第十六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受益人受益權之喪失】第 23 條 條款第 9 頁
這張商品的條款全文共 40 段。登入後可以直接對它提問(例如「住院 3 天門診手術賠不賠」),AI 會引用條文逐條回答;也能跟同類商品逐項對照、用官方費率表逐格試算保費。
免費註冊,對這張條款直接提問7 天免費試用,不需信用卡。Ultra Advisor 為獨立工具,不販售保單、不收取佣金。
本頁資訊為條款與官方商品說明之自動整理,可能有遺漏或抽取誤差;實際理賠以保單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資料覆蓋總覽|保險知識庫|條款查詢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