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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壽「美年發外幣還本終身保險(美元)」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條款重點速查

除外責任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名詞定義

「基本保額」:本契約保險單面頁所載之保險金額。如該保險金額有所變更時,以變更後之保險金額為準。

「表定保費」:依繳費方法所對應保險單條款附表一所載之保險費率乘以基本保額計算而得之金額。

「所繳保險費」:除保險單條款第二十七條及二十八條另有約定外,係指自契約訂立後至被保險人身故或全殘廢診斷確定時所繳之表定保費,惟次標準件採加費方式承保者,依加費後保險費計算。

「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以所繳保險費為基礎,按其應繳費年度,每屆滿一保單週年日加計百分之二.七五年複利之利息後之總和,但計算至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之前一日與身故或全殘廢診斷確定日之先至者為限。

「繳別保險費」:依其繳費方法,於被保險人身故或全殘廢診斷確定時應繳之表定保費。

「應繳繳別保險費加計利息」:以繳別保險費為基礎,按其應繳費年度,自契約訂立後每屆滿一保單週年日加計百分之二.七五年複利之利息後之總和,但計算至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之前一日或繳費期滿日之較晚者為限。

「當年度保險金額」:於繳費期間內係指應繳繳別保險費加計利息;繳費期滿後為每一保單年度以基本保額百分之八單利遞增所計得之金額,惟遞增至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一百一十歲之保單年度為止。

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年滿十五足歲起,於未達保險年齡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前身故時,

本公司按身故時之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於達保險年齡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後身故者,依下列情況計算身故保險金。

一、於繳費期間內身故時,依身故時下列二者中之較大者給付身故保險金。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保單價值準備金金額。

二、於繳費期滿後身故時,依身故時下列三者中之最大值給付身故保險金。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保單價值準備金金額。

(三)應繳繳別保險費加計利息扣除已領生存保險金後之金額。

本公司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身故者,本公司應退還被保險人身故日之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本公司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後,

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保險單條款附表二所列全殘廢項目之一,並經公立、私立醫院或醫療法人所設立之醫院診斷確定者,

於未達保險年齡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前診斷確定時,本公司依診斷確定時之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全殘廢保險金;

於達保險年齡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後診斷確定時,本公司按下列情況計算全殘廢保險金。

一、於繳費期間內診斷確定時,依診斷確定時下列二者中之較大者給付全殘廢保險金。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保單價值準備金金額。

二、於繳費期滿後診斷確定時,依診斷確定時下列三者中之最大值給付全殘廢保險金。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保單價值準備金金額。

(三)應繳繳別保險費加計利息扣除已領生存保險金後之金額。

本公司依約定給付全殘廢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繳費期間屆滿之保單週年日(含)及其後每屆滿一年仍生存且本契約仍屬有效

者,本公司按基本保額的百分之十給付生存保險金,但最高給付至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一百一十歲止。

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達一百一十一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且本契約仍屬有效時,

本公司依保險年齡一百一十歲之當年度保險金額給付祝壽保險金。

本公司依前項約定給付祝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投保規定

繳費年期6年期10年期15年期20年期
投保年齡0歲~65歲0歲~60歲0歲~55歲0歲~50歲

最低投保金額:

繳費年期6年期10年期15年期20年期
最低投保金額1,000美元2,000美元3,000美元4,000美元

最高投保金額:

投保年齡0歲~未滿15足歲15足歲~40歲41歲~65歲
最高投保金額6萬美元80萬美元100萬美元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除外責任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 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 (附)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 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 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 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 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本契約約定之喪葬費用保險金以被保險人身故當日,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收盤之美元即期買入匯率平均值為換算 基礎。倘當日無匯率,則以次一營業日之匯率計算。 【全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第 十六 條: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二所列全殘廢項目之一,並經醫療法規定領有開 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醫療法人醫院診斷確定者,於未達保險年齡十六 歲之保單週年日前診斷確定時,本公司依診斷確定時之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全殘廢保…第 17 條 條款第 7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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