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且於第一及第二保單年度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輕度特定傷病」、「癌症(輕度)」或「癌症(初期)」,且至診斷確定當時仍生存者,本公司按診斷確定當時之年繳應繳保險費總和,給付「輕度特定傷病、癌症(輕度)或癌症(初期)保險金」,本附約之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且自第三保單年度起,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輕度特定傷病」、「癌症(輕度)」或「癌症(初期)」,且至診斷確定當時仍生存者,本公司按診斷確定當時之保險金額的20%,給付「輕度特定傷病、癌症(輕度)或癌症(初期)保險金」,本附約之效力繼續有效。
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罹患二項以上之「輕度特定傷病」、「癌症(輕度)」或「癌症(初期)」時,本公司僅給付一項「輕度特定傷病、癌症(輕度)或癌症(初期)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申領「輕度特定傷病、癌症(輕度)或癌症(初期)保險金」以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且於第一及第二保單年度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重度特定傷病」或「癌症(重度)」,且至診斷確定當時仍生存者,本公司按診斷確定當時之年繳應繳保險費總和,給付「重度特定傷病或癌症(重度)保險金」,本附約之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且自第三保單年度起,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重度特定傷病」或「癌症(重度)」,且至診斷確定當時仍生存者,本公司按診斷確定當時之保險金額的100%,給付「重度特定傷病或癌症(重度)保險金」,本附約之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罹患二項以上之「重度特定傷病」或「癌症(重度)」時,本公司僅給付一項「重度特定傷病或癌症(重度)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申領「重度特定傷病或癌症(重度)保險金」以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且自第三保單年度起,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重度特定傷病」或「癌症(重度)」,且至診斷確定當時仍生存者,本公司按診斷確定當時之保險金額的1%,給付第一期「重度特定傷病或癌症(重度)安養保險金」,並於第一期給付日起六十個月內之每一給付週月日(不論被保險人生存與否),亦均按月給付「重度特定傷病或癌症(重度)安養保險金」,但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屆滿95歲或身故時,如仍有未支領之「重度特定傷病或癌症(重度)安養保險金」者,本公司得以年利率1.75%貼現計算,一次給付予被保險人本人或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得向本公司申請提前給付前項六十個月內尚未領取之全部「重度特定傷病或癌症(重度)安養保險金」,本公司於下一個給付週月日,以年利率1.75%貼現計算一次給付。
本公司依保單條款第十二條第二項約定給付「重度特定傷病或癌症(重度)保險金」後,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但不影響本公司給付「重度特定傷病或癌症(重度)安養保險金」之責任。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且繳費期間內,因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致成保單條款附表所列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程度之一者,自失能診斷確定日之翌日起,要保人免繳本附約未到期之保險費,本附約繼續有效,但不退還當期已繳保險費之未滿期保險費。
前項情形經本公司同意豁免保險費後,非經被保險人同意,要保人不得終止本附約。
1.最低投保金額:新臺幣5萬元。
2.本險累計最高投保金額:新臺幣1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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