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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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保險契約有效期間且繳費期間屆滿後,每屆保單週年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按下列金額給付生存保險金,最高給付至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一百一十一歲之保單週年日止:
◎2年期繳費者:每次按前一保單年度之當年度保險金額的12%給付。
◎6/10/20年期繳費者:每次按前一保單年度之當年度保險金額的18%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保險契約有效期間且繳費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下列二款取其較大值給付:
一、身故日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二、身故日之保險費總和的1.02倍。
※被保險人於本保險契約有效期間且繳費期間屆滿後身故者,本公司按下列三款取其最大值給付:
一、身故日之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身故日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三、身故日之保險費總和的1.02倍扣除按當年度保險金額乘以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該保單年度係數之值。
◎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保險年齡十六歲前身故者,改以下列方式處理,不適用前述之約定:
1.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死亡者,應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予要保人。
2.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後死亡者,應以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保險契約有效期間且繳費期間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下列二款取其較大值給付:
一、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日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二、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日之保險費總和的1.02倍。
被保險人於本保險契約有效期間且繳費期間屆滿後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下列三款取其最大值給付:
一、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日之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日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三、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日之保險費總和的1.02倍扣除按當年度保險金額乘以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該保單年度係數之值。
◎被保險人於本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十六歲前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將改按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不適用前述之約定。本公司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後,本保險契約之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保險年齡到達一百一十一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時,本公司按下列金額給付祝壽保險金:
◎2年期繳費者:按保險金額的6倍給付。
◎6/10/20年期繳費者:按保險金額的9倍給付。
本公司給付祝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註1:所繳保險費除另有約定外,係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為基礎。
註2:加計利息,係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為基礎,2年期繳費者以年利率2.25%;6/10/20年期繳費者以年利率2.75%,依據年複利方式計算至被保險人身故日或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日之利息。
| 繳費年期 | 2年期 | 6年期 | 10年期 | 20年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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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保年齡 | 0~78歲 | 0~74歲 | 0~70歲 | 0~60歲 |
最低投保金額:澳幣3,000元。
本險累計最高投保金額:
1.15足歲(不含)以下:澳幣15萬元。
2.15足歲(含)以上:澳幣200萬元。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二十五條【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失能。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 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失能。 前項第一款及 第二十六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失能時,本公司按 第十八條的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 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者,本公司依 第十七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予要保 人或應得之人。第 25 條 條款第 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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