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等待期 | 90 天,等待期內發生的疾病不在保障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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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年滿十五足歲起,於未達保險年齡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前身故時,本公司按身故時之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於達保險年齡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後身故者,依身故時下列二者中之較大者給付身故保險金。
一、應繳繳別保險費總和的一點零六倍。
二、當年度末保單價值準備金金額。
本公司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身故者,本公司應退還被保險人身故日之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本公司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保險單條款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項目之一,並經醫院診斷確定者,於未達保險年齡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前診斷確定時,本公司依診斷確定時之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於達保險年齡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後診斷確定時,本公司按下列二者中之較大者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一、應繳繳別保險費總和的一點零六倍。
二、當年度末保單價值準備金金額。
被保險人同時符合特定傷病保險金與完全失能保險金之申領條件時,本公司僅按其中較高金額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依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本契約保險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第一類特定傷病」、「第二類特定傷病」或「第三類特定傷病」者,本公司依下列各款方式,給付特定傷病保險金。
一、被保險人經診斷確定初次罹患「第一類特定傷病」者,依診斷確定初次罹患時下列二者中之較大者給付特定傷病保險金:
(一)保險金額的二倍。
(二)應繳繳別保險費總和的一點零六倍。
二、被保險人經診斷確定初次罹患「第二類特定傷病」者,依診斷確定初次罹患時下列二者中之較大者給付特定傷病保險金:
(一)保險金額的一點五倍。
(二)應繳繳別保險費總和的一點零六倍。
三、被保險人經診斷確定初次罹患本契約保險單條款第二條第一項第十款第一至第十八目或保險年齡達二十四歲之保單週年日前初次罹患本契約保險單條款第二條第一項第十款第十九至第二十二目之「第三類特定傷病」者,依診斷確定初次罹患時下列二者中之較大者給付特定傷病保險金:
(一)保險金額。
(二)應繳繳別保險費總和的一點零六倍。
被保險人同時罹患二項以上之「第一類特定傷病」、「第二類特定傷病」或「第三類特定傷病」時,本公司僅按其中最高金額給付特定傷病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時符合完全失能保險金與特定傷病保險金之申領條件時,本公司僅按其中較高金額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依約定給付特定傷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達一百一十一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且本契約仍屬有效時,本公司依應繳繳別保險費總和的一點零六倍給付祝壽保險金。
本公司依前項約定給付祝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註1:0歲之被保險人係指健康出院且完成戶籍登記者。
註2:投保金額需以萬元為單位。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33條) 第1頁,共24頁 台灣人壽健康加倍終身保險(0101) 保險單條款 (本契約審閱期間三日。) (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退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 特定傷病保險金、祝壽保險金) 本商品之特定傷病等待期間除癌症(重度)外為生效日起持續有效滿三十日以內。 本商品之癌症(重度)等待期間為生效日起持續有效滿九十日以內。 本保險健康險部分因費率計算考慮脫退率致本險健康險部分無解約金。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免費申訴電話:0800-213-269;傳真:(02)2785-8760; 電子信箱(E-mail):service@taiwanlife.com) 1.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 險…第 33 條 條款第 1 頁
第二十三條: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特定傷病者,本公司不負給付特定傷病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受益人受益權之喪失】第 23 條 條款第 16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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