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手術給付方式 | 依住院日額倍數給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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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在附約生效日或復效日(含)起持續有效滿90日後,經醫師診斷確定為第一次罹患癌症之日起,本公司依照約定給付各項保險金:
如罹患原位癌或第一期前列腺癌者,依「住院醫療日額」乘以10倍給付;非前項所述之癌症,依「住院醫療日額」乘以40倍給付,但應扣除因原位癌或第一期前列腺癌申領之「初次罹患癌症保險金」。
經診斷罹患癌症而住院治療者或符合癌症末期(第三、四期)狀態,且為不再作治癒性醫療,需於醫院接受紓解性治療者,依「住院醫療日額」乘以實際住院日數給付。
經診斷罹患癌症而住院治療者或符合癌症末期(第三、四期)狀態,且為不再作治癒性醫療,需於醫院接受紓解性治療者,若同一住院期間之住院日數達91日(含)以上者,除給付「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外,自第91日以後將依「住院醫療日額」乘以第91日以後之實際住院日數給付「癌症長期住院看護保險金」。
如以治療癌症或因癌症所引起之併發症為直接原因之必要住院前14日內及出院後14日內,因同一癌症住院而接受門診治療者,依「住院醫療日額」的50%乘以實際門診次數給付。
因罹患癌症而需住院治療者,依「住院醫療日額」的50%乘以實際住院日數給付。
以治療癌症或因癌症所引起之併發症為直接原因,經診斷於住院期間必須接受外科手術治療者,每次手術依「住院醫療日額」乘以20倍給付;若僅須接受門診外科手術治療者,每次手術依「住院醫療日額」乘以2倍給付之。
以治療癌症或因癌症所引起之併發症為直接原因, 經診斷必須接受放射線或化學治療者, 每次治療依「住院醫療日額」給付「癌症放射線或化學治療保險金」。如被保險人於同一天內接受放射線及化學治療或接受一次以上之治療時,僅以一次計算。若被保險人領取口服化療藥物,每次不論領取幾天份之藥物量,僅以一次計算。
以治療癌症或因癌症所引起之併發症為直接原因,經診斷需實施骨髓移植者,除給付「癌症外科手術醫療保險金」外,將依「住院醫療日額」乘以50倍給付「骨髓移植手術醫療保險金」。
以治療癌症或因癌症所引起之併發症為直接原因,經診斷必須接受乳房切除手術,進而接受乳房重建手術者,本公司依「住院醫療日額」乘以20倍給付之。
契約仍屬有效並在繳費期間內,經本公司給付「初次罹患癌症保險金」(原位癌或第一期前列腺癌除外)者,契約自該被保險人診斷確定罹患癌症之日起,以後各期未到期保險費免繳,契約仍持續有效。
被保險人身故後,經醫師診斷確定罹患癌症者,本公司將回溯自被保險人最後一次住院之始日推定為被保險人罹患癌症之日,並依附約約定給付各項保險金。如生前未住院者,則給付「初次罹患癌症保險金」。
被保險人如於附約生效日或復效日(含)起第90天內,經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癌症,本公司無息退還生效日或復效日起已收的保險費,附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依第1項至第9項已領取之保險金,其累計最高金額以「住院醫療日額」的1800倍為限,達累計之最高倍數時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
| 繳費期間 | 10年期 | 15年期 | 20年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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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保年齡限制 | 0~65歲 | 0~60歲 | 0~55歲 | ||
| 最高投保金額 | 最低投保金額500元 最高投保金額5,000元 |
註1:0歲之被保險人係指健康出院且完成戶籍登記者。
註2:投保金額需以百元為單位。
註3:本險的投保金額限制需與「好安心終身防癌健康保險附約」累計通算。
這張商品的條款全文共 24 段。登入後可以直接對它提問(例如「住院 3 天門診手術賠不賠」),AI 會引用條文逐條回答;也能跟同類商品逐項對照、用官方費率表逐格試算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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