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4 項,包含: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但其他受益人仍得申請全部保險金、法定通用 3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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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繳費期間內: 給付當年度保險金額,但保單價值準備金大於當年度保險金額時,改以保單價值準備金給付。
繳費期滿後: 給付繳費期滿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但保單價值準備金大於當年度保險金額時,改以保單價值準備金給付。
※「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指自第1保單年度起,以基本保額按年複利3%遞增後之金額。
A型:屆滿第1保單週年日及爾後每屆滿2年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且本契約仍屬有效者。
繳費期間內:5%基本保額。(含繳費期滿之保單週年日)
繳費期滿後:10%基本保額。(至到達96歲之保單週年日止)
B型:保險契約生效之日起,每屆滿2年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且本契約仍屬有效者。
繳費期間內:5%基本保額。(含繳費期滿之保單週年日)
按基本保額25%給付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年齡到達97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時,給付當年度保險金額。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二十條: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但其他受益人仍得申請全部保險金。 二、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三、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全殘廢。但自本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四、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全殘廢。 前項第一、二款情形致被保險人全殘廢時,本公司按第 20 條 條款第 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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