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要保人應於要保書選擇一保單週年日做為年金給付開始日;並同時註明保證期間。
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仍生存者,在其保險年齡到達一一○歲之生存期間內,本公司於當日起按約定分期給付年金金額。
年金給付期間:
年金給付開始日後,本公司於被保險人生存期間,依約定分期給付年金金額,但最高給付年齡以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一一○歲為止。被保險人保險年齡超過一一○歲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本契約年金給付採半年給付、季給付或月給付者,本公司每年第一次依約定給付年金後,該保單年度內若被保險人身故時,本公司仍依約定給付年金至該保單年度止。
年金金額之計算:
在年金給付開始日時,其給付期間第一年度可以領取年金金額係以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之保單價值總額(如有保險單借款應扣除保險單借款及其應付利息後),依據當時預定利率及年金生命表計算。
給付期間第二年度開始每年可領取之年金金額係以前一年度可領取之年金金額乘以當年度「調整係數」而得之。
「調整係數」等於(1+前一年金給付週年日當月宣告利率)除以(1+預定利率);本公司於每年年金給付週年日,以約定方式通知當年度之調整係數。
被保險人之身故若發生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者,如仍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本公司應將其未支領之年金餘額依約定給付予身故受益人或其他應得之人,若無未支領之年金餘額時,本契約即行終止。
要保人得於年金累積期間屆滿前,選擇一次領回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之保單價值總額。而本公司應於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前六十日,主動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該選擇方式。若本公司於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時仍未接獲要保人之書面通知,則將按本契約約定開始給付年金。
要保人若選擇一次領回保單價值總額時,本契約於本公司給付保單價值總額後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之身故若發生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者,本公司返還根據收到通知之後第一個資產評估日計算之保單價值總額後,本契約即行終止。
1.年金金額限制:第一年年金給付金額換算不得超過新台幣120萬元,且第一期年金給付金額換算不得低於新台幣3,000元。
2.年金累積期間:至少10年,且年金給付開始日被保險人保險年齡最高至80歲(但要保人不做年金給付開始日的選擇時,最高至70歲)。
3.年金保證期間:至少為10年,而年金給付期間最長到被保險人110歲。
4.年金給付方式:可選擇以年、半年、季或月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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