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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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本公司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之每一保單週年日,按當年度宣告利率平均值減去本契約預定利率(0.75%)之差值,乘以期中保單價值準備金所得之值,計算增值回饋金。
前項期中保單價值準備金,係指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之每一保單週年日,以當時基本保險金額及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前一保單年度期初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生存保險金後)及期末保單價值準備金兩者之平均值。
第一項增值回饋金,本公司應按下列各款約定依要保人於投保時所選擇之方式處理,並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1.保單經過年度未滿6年者,要保人得選擇:
(1)抵繳保險費。但本契約依保單條款約定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或因繳費期間已屆滿而無法抵繳保險費者,改採購買增額繳清保險金額處理。另若因要保人未依約繳付該期保險費時,其應扣抵保險費之增值回饋金亦將以購買增額繳清保險金額處理。
(2)購買增額繳清保險金額。
2.保單經過年度已屆滿6年者,要保人得選擇:
(1)現金給付:將增值回饋金匯入要保人指定之要保人本人外匯存款帳戶。
(2)購買增額繳清保險金額。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16歲之保單週年日前,依第一項計算之增值回饋金,採抵繳保險費之方式辦理。但因繳費期間已屆滿而無法抵繳保險費者,改採儲存生息方式辦理,並應於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16歲之保單週年日,就累計儲存生息之金額一次計算購買增額繳清保險金額,其後保單年度適用前項約定。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於繳費期間屆滿後每屆保單週年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於各該保單週年日按本契約基本保險金額的0.7%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的0.7%之合計金額給付「生存保險金」,最高給付至本契約滿期日(含)為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被保險人身故時依下列二款之合計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1.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身故保險金。該金額為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與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年繳應繳保險費總額之1.01倍,兩者之較大者。
2.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身故保險金。該金額為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年繳應繳保險費總額之1.01倍,兩者之較大者。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滿後身故者,本公司按被保險人身故時依下列二款之合計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1.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身故保險金。該金額為下列三者之最大者:
(1)基本保險金額乘以各保單年度百分比表所示身故當時所屬保單年度百分比所得之金額,扣除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累計生存保險金後之餘額。
(2)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3)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年繳應繳保險費總額之1.01倍,扣除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累計生存保險金後之餘額。
2.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身故保險金。該金額為下列三者之最大者:
(1)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乘以各保單年度百分比表所示身故當時所屬保單年度百分比所得之金額,扣除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累計生存保險金後之餘額。
(2)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3)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年繳應繳保險費總額之1.01倍,扣除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累計生存保險金後之餘額。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達16歲之保單週年日前身故者,本公司改以下列方式處理,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不適用前二項之約定:
1.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未滿15足歲前身故:本公司退還「所繳保險費」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2.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15足歲後身故:本公司按「所繳保險費」給付「身故保險金」。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間內致成保單條款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完全失能確定當時下列二款之合計金額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1.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完全失能保險金。該金額為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與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年繳應繳保險費總額之1.01倍,兩者之較大者。
2.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完全失能保險金。該金額為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年繳應繳保險費總額之1.01倍,兩者之較大者。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滿後致成保單條款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完全失能確定當時下列二款之合計金額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1.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完全失能保險金。該金額為下列三者之最大者:
(1)基本保險金額乘以各保單年度百分比表所示完全失能當時所屬保單年度百分比所得之金額,扣除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累計生存保險金後之餘額。
(2)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3)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年繳應繳保險費總額之1.01倍,扣除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累計生存保險金後之餘額。
2.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完全失能保險金。該金額為下列三者之最大者:
(1)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乘以各保單年度百分比表所示完全失能當時所屬保單年度百分比所得之金額,扣除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累計生存保險金後之餘額。
(2)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3)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年繳應繳保險費總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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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除外責任 險金後之餘額。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二、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完全失能保險金。該金額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為下列三者之最大者: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失能。但自契約訂立 (ㄧ)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乘以【附表二】所示各保單年 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 度百分比中之完全失能當時所屬保單年度百分 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比所得之金額,扣除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累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失能。 計生存保險金後之餘額。 前項第一款及 第二十六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失能 (二)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時,本公司按第 25 條 條款第 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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