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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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本契約於保障期間內仍有效時,若被保險人於繳費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被保險人身故時依下列二款之合計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身故保險金。該金額為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與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應繳保險費總額之一點零一倍,兩者之較大者。
二、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身故保險金。該金額為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應繳保險費總額之一點零一倍,兩者之較大者。
本契約於保障期間內仍有效時,若被保險人於繳費期滿後身故者,本公司按被保險人身故時依下列二款之合計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身故保險金。該金額為基本保險金額乘以保單條款【附表二】所示各保單年度百分比中之身故當時所屬保單年度百分比所得之金額,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與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應繳保險費總額之一點零一倍,三者之最大者。
二、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身故保險金。該金額為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乘以保單條款【附表二】所示各保單年度百分比中之身故當時所屬保單年度百分比所得之金額,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應繳保險費總額之一點零一倍,三者之最大者。
本契約於保障期間內仍有效時,如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前身故者,本公司改以下列方式處理,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不適用前二項之約定:
一、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未滿十五足歲前身故:本公司退還「所繳保險費」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二、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後身故:本公司按「所繳保險費」給付「身故保險金」。
前項「所繳保險費」除保單條款另有約定外,系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為基礎。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本契約效力依本條約定終止後,若要保人有指定分期方式給付「身故保險金」,仍依保單條款約定給付分期定額保險金。
本契約於保障期間內仍有效時,若被保險人於繳費期間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完全失能確定當時下列二款之合計金額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完全失能保險金。該金額為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與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應繳保險費總額之一點零一倍,兩者之較大者。
二、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完全失能保險金。該金額為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應繳保險費總額之一點零一倍,兩者之較大者。
本契約於保障期間內仍有效時,若被保險人於繳費期滿後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完全失能確定當時下列二款之合計金額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完全失能保險金。該金額為基本保險金額乘以保單條款【附表二】所示各保單年度百分比中之完全失能當時所屬保單年度百分比所得之金額,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與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應繳保險費總額之一點零一倍,三者之最大者。
二、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完全失能保險金。該金額為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乘以保單條款【附表二】所示各保單年度百分比中之完全失能當時所屬保單年度百分比所得之金額,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應繳保險費總額之一點零一倍,三者之最大者。
本契約於保障期間內仍有效時,如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前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改按「所繳保險費」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不適用前二項之約定。
前項「所繳保險費」,除保單條款另有約定外,系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為基礎。
本契約效力依本條約定終止後,若要保人有指定分期方式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仍依保單條款約定給付分期定額保險金。
本契約於滿期日仍有效時,若被保險人仍生存且未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下列二款之合計金額給付「滿期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滿期保險金。該金額為滿期日之基本保險金額乘以保單條款【附表二】所示各保單年度百分比中之滿期日所屬保單年度百分比所得之金額。
二、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滿期保險金。該金額為滿期日之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乘以保單條款【附表二】所示各保單年度百分比中之滿期日所屬保單年度百分比所得之金額。
本契約效力依本條約定終止後,若要保人有指定分期方式給付「滿期保險金」,仍依保單條款約定給付分期定額保險金。
自分期定額給付開始日起,本公司依約定將每月或每年初之分期定額保險金給付予受益人。本公司將給付至尚未領取的分期定額保險金及利息給付完畢為止,如留有不足一期應給付金額,或給付期間已屆十年而仍有餘額者,本公司將與當期給付金額一併給付予受益人,分期定額保險金的給付效力即行終止。
本契約於保障期間內之每一保單週年日仍有效時,本公司按當年度增值回饋金宣告利率平均值減去本契約預定利率(百分之零點七五)之差值,乘以期中保單價值準備金所得之值,計算增值回饋金。
前項期中保單價值準備金,係指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之每一保單週年日,以當時基本保險金額及累計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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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 除外責任 之展期定期保險表,但不得超過原契約的滿期日。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如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超過展期 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定期保險至滿期日所需的躉繳保險費時,要保人得以其 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失能。但自契約訂立 超過款額作為一次躉繳保險費,購買於本契約滿期日時 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 給付的「繳清生存保險」,其保險金額如保險單之繳清生 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存保險金表。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失能。 要保人選擇改為「展期定期保險」當時,倘有保險單借 前項第一款及 第二十八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失能時, 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將以保單價值準 本公司按第 27 條 條款第 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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