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2 項,包含:法定通用 2 項 |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本契約於保障期間內仍有效時,若被保險人於繳費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被保險人身故時依下列二款之合計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身故保險金。該金額為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乘以最低門檻比率後之金額,與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應繳保險費總額之一點零一倍,兩者之較大者。
二、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身故保險金。該金額為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乘以最低門檻比率後之金額,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應繳保險費總額之一點零一倍,兩者之較大者。
本契約於保障期間內仍有效時,若被保險人於繳費期滿後身故者,本公司按被保險人身故時依下列二款之合計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身故保險金。該金額為基本保險金額乘以保單條款【附表二】所示保障期間各保單年度百分比中之身故當時所屬保單年度百分比所得之金額、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乘以最低門檻比率後之金額,與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應繳保險費總額之一點零一倍,三者之最大者。
二、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身故保險金。該金額為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乘以保單條款【附表二】所示保障期間各保單年度百分比中之身故當時所屬保單年度百分比所得之金額、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乘以最低門檻比率後之金額,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應繳保險費總額之一點零一倍,三者之最大者。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本契約效力依本條約定終止後,若要保人有指定分期方式給付「身故保險金」,仍依保單條款約定給付分期定額保險金。
本契約於保障期間內仍有效時,若被保險人於繳費期間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完全失能確定當時下列二款之合計金額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完全失能保險金。該金額為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乘以最低門檻比率後之金額,與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應繳保險費總額之一點零一倍,兩者之較大者。
二、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完全失能保險金。該金額為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乘以最低門檻比率後之金額,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應繳保險費總額之一點零一倍,兩者之較大者。
本契約於保障期間內仍有效時,若被保險人於繳費期滿後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完全失能確定當時下列二款之合計金額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完全失能保險金。該金額為基本保險金額乘以保單條款【附表二】所示保障期間各保單年度百分比中之完全失能當時所屬保單年度百分比所得之金額、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乘以最低門檻比率後之金額,與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應繳保險費總額之一點零一倍,三者之最大者。
二、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完全失能保險金。該金額為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乘以保單條款【附表二】所示保障期間各保單年度百分比中之完全失能當時所屬保單年度百分比所得之金額、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乘以最低門檻比率後之金額,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應繳保險費總額之一點零一倍,三者之最大者。
本契約效力依本條約定終止後,若要保人有指定分期方式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仍依保單條款約定給付分期定額保險金。
本契約於滿期日仍有效時,若被保險人仍生存且未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下列二款之合計金額給付「滿期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滿期保險金。該金額為滿期日之基本保險金額乘以保單條款【附表二】所示保障期間各保單年度百分比中之滿期日所屬保單年度百分比所得之金額。
二、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滿期保險金。該金額為滿期日之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乘以保單條款【附表二】所示保障期間各保單年度百分比中之滿期日所屬保單年度百分比所得之金額。
本契約效力依本條約定終止後,若要保人有指定分期方式給付「滿期保險金」,仍依保單條款約定給付分期定額保險金。
自分期定額給付開始日起,本公司依約定將每月或每年初之分期定額保險金給付予受益人。本公司將給付至尚未領取的分期定額保險金及利息給付完畢為止,如留有不足一期應給付金額,或給付期間已屆十年而仍有餘額者,本公司將與當期給付金額一併給付予受益人,分期定額保險金的給付效力即行終止。
本契約於保障期間內之每一保單週年日仍有效時,本公司按當年度增值回饋金宣告利率平均值減去本契約預定利率(百分之一)之差值,乘以期中保單價值準備金所得之值,計算增值回饋金。
前項期中保單價值準備金,係指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之每一保單週年日,以當時基本保險金額及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前一保單年度期初保單價值準備金及期末保單價值準備金兩者之平均值。
第一項增值回饋金,本公司應按下列各款方式處理,並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一、保單經過年度未滿六年者:購買增額繳清保險金額。
二、保單經過年度已屆滿六年者:本公司依要保人於投保時所選擇下列其中一種方式給付。要保人亦得於本契約保障期間內,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變更該給付方式。要保人如未選擇給付方式時,本公司應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限期選擇,逾期不選擇者,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二十六條 除外責任 分比中之完全失能當時所屬保單年度百分比所得之金額、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乘以最低門檻比 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率後之金額,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應繳保險費總額 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失能。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 之一點零一倍,三者之最大者。 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 本契約效力依本條約定終止後,若要保人有指定分期方式給付 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完全失能保險金」,仍依 第二十一條約定給付分期定額保險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失能。 金。 前項第一款及 第二十七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失能時,本公司 第二十條 滿期保險金的給付 按第 26 條 條款第 4 頁
這張商品的條款全文共 45 段。登入後可以直接對它提問(例如「住院 3 天門診手術賠不賠」),AI 會引用條文逐條回答;也能跟同類商品逐項對照、用官方費率表逐格試算保費。
免費註冊,對這張條款直接提問7 天免費試用,不需信用卡。Ultra Advisor 為獨立工具,不販售保單、不收取佣金。
本頁資訊為條款與官方商品說明之自動整理,可能有遺漏或抽取誤差;實際理賠以保單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資料覆蓋總覽|保險知識庫|條款查詢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