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2 項,包含:法定通用 2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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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保障期間內每屆保單週年日仍生存且本契約仍有效者,本公司於各該保單週年日按本契約基本保險金額的百分之零點七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的百分之零點七之合計金額給付「生存保險金」,最高給付至本契約滿期日(含)為止。
本契約於保障期間內仍有效時,若被保險人於繳費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被保險人身故時依下列二款之合計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身故保險金。該金額為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乘以最低門檻比率後之金額,與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年繳應繳保險費總額之一點零一倍扣除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累計生存保險金後之餘額,兩者之較大者。
二、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身故保險金。該金額為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乘以最低門檻比率後之金額,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年繳應繳保險費總額之一點零一倍扣除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累計生存保險金後之餘額,兩者之較大者。
本契約於保障期間內仍有效時,若被保險人於繳費期滿後身故者,本公司按被保險人身故時依下列二款之合計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身故保險金。該金額為下列三者之最大者:
(一)基本保險金額乘以保單條款【附表二】所示保障期間各保單年度百分比中之身故當時所屬保單年度百分比所得之金額,扣除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累計生存保險金後之餘額。
(二)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乘以最低門檻比率後之金額。
(三)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年繳應繳保險費總額之一點零一倍,扣除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累計生存保險金後之餘額。
二、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身故保險金。該金額為下列三者之最大者:
(一)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乘以保單條款【附表二】所示保障期間各保單年度百分比中之身故當時所屬保單年度百分比所得之金額,扣除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累計生存保險金後之餘額。
(二)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乘以最低門檻比率後之金額。
(三)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年繳應繳保險費總額之一點零一倍,扣除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累計生存保險金後之餘額。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本契約效力依本條約定終止後,若要保人有指定分期方式給付「身故保險金」,仍依保單條款約定給付分期定額保險金。
本契約於保障期間內仍有效時,若被保險人於繳費期間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完全失能確定當時下列二款之合計金額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完全失能保險金。該金額為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乘以最低門檻比率後之金額,與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年繳應繳保險費總額之一點零一倍扣除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累計生存保險金後之餘額,兩者之較大者。
二、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完全失能保險金。該金額為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乘以最低門檻比率後之金額,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年繳應繳保險費總額之一點零一倍扣除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累計生存保險金後之餘額,兩者之較大者。
本契約於保障期間內仍有效時,若被保險人於繳費期滿後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完全失能確定當時下列二款之合計金額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完全失能保險金。該金額為下列三者之最大者:
(一)基本保險金額乘以保單條款【附表二】所示保障期間各保單年度百分比中之完全失能當時所屬保單年度百分比所得之金額,扣除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累計生存保險金後之餘額。
(二)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乘以最低門檻比率後之金額。
(三)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年繳應繳保險費總額之一點零一倍,扣除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累計生存保險金後之餘額。
二、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完全失能保險金。該金額為下列三者之最大者:
(一)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乘以保單條款【附表二】所示保障期間各保單年度百分比中之完全失能當時所屬保單年度百分比所得之金額,扣除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累計生存保險金後之餘額。
(二)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乘以最低門檻比率後之金額。
(三)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年繳應繳保險費總額之一點零一倍,扣除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累計生存保險金後之餘額。
本契約效力依本條約定終止後,若要保人有指定分期方式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仍依保單條款約定給付分期定額保險金。
本契約於滿期日仍有效時,若被保險人仍生存且未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下列二款之合計金額給付「滿期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滿期保險金。該金額為滿期日之基本保險金額乘以保單條款【附表二】所示保障期間各保單年度百分比中之滿期日所屬保單年度百分比所得之金額,扣除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累計生存保險金(含滿期日應給付之生存保險金)後之餘額。
二、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滿期保險金。該金額為滿期日之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乘以保單條款【附表二】所示保障期間各保單年度百分比中之滿期日所屬保單年度百分比所得之金額,扣除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累計生存保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二十八條 除外責任 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本條營業費用以「原基本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一」或「原基本保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險金額所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與解約金之差額」,兩者較小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失能。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 者為限。 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第 28 條 條款第 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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