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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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繳費期間內身故或致成條款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情事之一者,按身故或完全失能確定時「基本保額」對應之「當年度末保單價值準備金x當時門檻比率」及「保險費總和(註1)」二者金額最大值者,給付「身故(喪葬費用)保險金」或「完全失能保險金」,本契約效力終止。
如有「累計增加基本保額(註2)」部分者,除依第一項給付「身故(喪葬費用)保險金」或「完全失能保險金」外,另依第一項項計算方式給付「累計增加基本保額」對應之「身故(喪葬費用)保險金」或「完全失能保險金」。其「當 年度末保單價值準備金」及「保險費總和」為「累計增加基本保額」對應之值。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繳費期間屆滿後身故或致成條款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情事之一者,按身故或完全失能確定時「基本保額」對應之「當年度保險金額(註3)」、「當年度末保單價值準備金x當時門檻比率」及「保險費總和之1.06倍」三者金額最大值者,給付「身故(喪葬費用)保險金」或「完全失能保險金」,本契約效力終止。
如有「累計增加基本保額」部分者,除依第三項給付「身故(喪葬費用)保險金」或「完全失能保險金」外,另依第三項計算方式給付「累計增加基本保額」對應之「身故(喪葬費用)保險金」或「完全失能保險金」。其「當 年度保險金額」、「當年度末保單價值準備金」及「保險費總和」為「累計增加基本保額」對應之值。
註1:「保險費總和」於繳費期間內,係以事故發生當時保單 年度數,乘以事故發生時本契約之「基本保額」對應「表定 年繳標準體保險費」計算所得之金額;於繳費期滿後,係以已繳保險費年度數,乘以事故發生時本契約之「基本保額」對應「表定年繳標準體保險費」計算所得之 金額。如有「累計增加基本保額」者,其「累計增加基本保額」部分之「保險費總和」,依上述方式計算,但「基本保額」以「累計增加基本保額」為基礎。
註2:「累計增加基本保額」係指就每一保單週年日依條款購買增額繳清保險約定計算所得增額繳清保險金額逐次累計之值。
註3:「當年度保險金額」係由第一保單年度開始按「基本保額」依 年複利1.75%,逐年遞增至本契約終止。如有「累計增加基本保額」者,其「累計增加基本保額」部分之「當年度保險金額」,依上述方式計算,但「基本保額」以「累計增加基本保額」為基礎。
本契約至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105歲之保單週年日仍持續有效且被保險人仍生存時,本公司將視同本契約滿期,按「基本保額」所對應之「當年度保險金額」給付「祝壽保險金」,本契約效力終止。
如有「累計增加基本保額」部分者,除依前項給付「祝壽保險金」外,另依前項計算方式給付「累計增加基本保額」對應之「祝壽保險金」。其「當年度保險金額」為「累計增加基本保額」對應之值。
被保險人其生命依診斷書及其他相關資料判斷不足六個月時,得 按下列約定申領「生命末期保險金」。
1.於繳費期間內,按申領當時「基本保額」對應之「當年度末保單價值準備金x當時門檻比率」或「保險費總和」較高金額者之 40%,給付予被保險人。
2.於繳費期滿後,按申領當時「基本保額」對應之「當年度保險金額」、「當年度末保單價值準備金x當時門檻比率」或「保險費總和之1.06倍」較高金額者之40%,給付予被保險人。
「生命末期保險金」之給付以1次為限且給付金額以3萬美元為上限。
要保人可選擇下列其中一種方式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
| - | 增值回饋分享金給付選項 | |||
|---|---|---|---|---|
| 購買增額繳清保險 | 抵繳應繳保費 | 儲存生息 | 現金給付 | |
| 第6保單年度(含)前 | V (未選擇者之預設方式) | V | - | - |
| 第7保單年度(含)後 | V | - | V (未選擇者之預設方式) | V |
6年期:0~75歲
10年期:0~70歲
20年期:0~60歲。
最低保額:3,000元。
最高保額:
0~未滿15足歲:2萬。
滿15足歲~20歲:20萬。
21~40歲:30萬。
41~50歲:45萬。
51~60歲:55萬。
61歲以上:65萬。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 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因加計「累計增加基本保額」部分而超過該額 度上限者,本公司另以超過額度上限之「累計增加基本保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返還予要 保人或應得之人。 第六項及第八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 保險契(附)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 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 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 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 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本公司約定給付之喪葬費用保險金,按被保險人身故時日為基準,以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前一營業日收盤之美元即期買 入匯率平均值為換算基礎,換算等值之新台幣後,不得超過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 限。若因匯率波動造成超過之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並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第 17 條 條款第 6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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