壽險

三商美邦人壽「祥心安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條款重點速查

除外責任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或致成條款附表所列完全失能情事之一者,本公司按下列二款之一,其金額最大值者,給付「身故(喪葬費用)保險金」或「完全失能保險金」,本契約效力終止:

一、身故或完全失能確定時之「保險金額」。

二、身故或完全失能確定時「保險金額」對應之「保險費總和」。

本契約至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105歲之保單週年日仍持續有效且被保險人仍生存時,本公司按「保險金額」或「保險金額」所對應之「保險費總和」較高金額者給付「祝壽保險金」,本契約效力終止。

在本契約有效期間未曾辦理減額繳清保險或展期定期保險,其生命依診斷書及其他相關資料判斷不足六個月時,得申領「生命末期保險金」。

其申領經本公司審查同意後,按申領當時之「保險金額」或「保險金額」所對應之「保險費總和」較高金額者之40%,給付予被保險人。

「生命末期保險金」之給付以一次且給付金額以新台幣壹百萬元為上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按下列約定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

保單年度增值回饋分享金給付選項
購買增額繳清保險抵繳保險費儲存生息現金給付
第6保單年度(含)前V (投保時未選擇之預設方式)V--
第7保單年度(含)後V-V (投保時未選擇者之預設方式)V

1.選擇「儲存生息」者,增值回饋分享金將依儲存生息之方式,逐月以各月宣告利率,依據日單利月複利方式累積至被保險人身故、完全失能或本契約終止時,並依本契約約定於應給付各項保險金或契約終止時一併給付。

2.選擇「現金給付」者,本公司於每一保單週年日,依每年計算之增值回饋分享金之值主動以現金給付之方式予要保人。若每年計算之增值回饋分享金低於二仟元時,則依前目儲存生息方式累積達二仟元(含)以上時給付。

3.選擇「購買增額繳清保險」者,於每一保單週年日,依每年計算之增值回饋分享金之值為躉繳純保險費,計算自當日起生效之增額繳清保險金額。

投保規定

6年期:16~75歲。

10年期:16~70歲。

20年期:16~60歲。

最低保額:新台幣100萬元。

最高保額:新台幣3億元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除外責任

第二十一條 【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附表所列完全失能。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 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致成附表所列完全失能。 前項第一款及 第二十二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成附表所列完全失能時,本公司依本契約的約定給付 完全失能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保單 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第 21 條 條款第 6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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