壽險

三商美邦人壽「享安心五年定期壽險」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條款重點速查

續保保證續保,最高續保至 66 歲
除外責任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條款附表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時致成附表所列二項以上之完全失能程度者,本公司只給付一項完全失能保險金。

投保規定

20足歲~51歲:50萬元~200萬元。

52歲~64歲:50萬元~100萬元。

(保證續保,最高續保年齡為66歲)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除外責任

第十八條 【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附表所列完全失能。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 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致成附表所列完全失能。 前項第一款及 第十九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成附表所列完全失能時,本公司依本契約的約定給付完 全失能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保單 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第 18 條 條款第 5 頁

續保

第十一條 【契約有效期間及保證續保】 本契約保險期間為五年。保險期間屆滿時,除要保人已申請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展期定期保 險、保險期間屆滿時有保險單借款未還清、本契約有欠繳保險費(包括經本公司墊繳的保險費 )未還清或本契約終止時,本契約不得續保外,要保人得交付續保保險費,本公司不得拒絕續 保。續保之始日自本契約保險期間屆滿之翌日上午零時起算,續保之保險期間與原投保之保險 期間相同。 本契約續保時,按續保生效當時依規定陳報主管機關之費率及被保險人年齡重新計算保險費, 但不得針對個別被保險人身體狀況調整之。要保人如不同意該調整後之保險費或不同意續保者 ,應於本契約保險期間屆滿前,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本契約保險效力自保險期 間屆滿後即行終止。 本契約續保時,被保險人之保險年齡不得超過六十六歲。第 11 條 條款第 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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