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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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或完全失能者,按保險金額與未到期保險費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完全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105歲仍生存時,本公司將視同本契約滿期,按「保險金額」給付「祝壽保險金」,本契約效力終止。
註:上述一、二項目給付後,本契約期即行終止。
在本契約有效期間未曾辦理減額繳清保險或展期定期保險且被保險人的生命依診斷書及其他相關資料判斷不足六個月時,得申領「生命末期保險金」。其申領經本公司審查同意後,按申領當時「保險金額」之40%(最高可達一百萬元),給付予被保險人。
5/10/15年期:18足歲~70歲
20年期:18足歲~65歲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二十一條 【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UPWLA 第 A 版- 5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 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 前項第一款及第 21 條 條款第 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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