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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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傷害、體質衰弱或認知障礙經醫院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符合條款約定之「認知功能障礙」,並於「免責期間」屆滿時及每屆「免責期間」屆滿之週年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於「免責期間」屆滿之翌日及每屆「免責期間」屆滿之翌日之週年日起一年內之每一週月日(不論被保險人生存與否),按保險金額給付「認知功能障礙扶助保險金」。
前項所稱「免責期間」屆滿之翌日之週年日或週月日,係指「免責期間」屆滿之翌日起,每隔一年或一月之相當日,如該年或該月無相當日者,則以該月最後一日為週年日或週月日。
本公司累計給付「認知功能障礙扶助保險金」,最高以保險金額的兩百四十倍為限。
本契約終止時,倘仍有應給付而未給付之「認知功能障礙扶助保險金」,本公司將尚未領取之「認知功能障礙扶助保險金」,依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七五貼現計算一次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傷害、體質衰弱或認知障礙經醫院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符合條款約定之「認知功能障礙」,並於「免責期間」屆滿時仍生存者,本公司自「免責期間」屆滿之翌日起,豁免本契約( 不含本契約附加之契約) 有效期間內之應繳保險費。
本契約因前項約定情形豁免保險費時,本公司自「免責期間」屆滿之翌日起,按日數比例計算返還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於要保人。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未曾申領條款約定之「認知功能障礙扶助保險金」且於保單週年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十給付「健康回饋保險金」。
本公司依前項約定給付「健康回饋保險金」後,如經證實被保險人有不符前項約定之情形時,被保險人應返還該保單週年日之「健康回饋保險金」,或自應給付之「認知功能障礙扶助保險金」扣回。
10年期:15足歲~60歲。
20年期:15足歲~50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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