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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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身故者,本公司不給付身故保險金,僅退還身故時之「累計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本契約效力終止。
註:利息以2.50%年複利之方式計算。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繳費期間內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後身故者,按身故時之「當年度末保單價值準備金」、「保險費總和」之1.06倍二者金額最大值者給付,本契約效力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繳費期間屆滿後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後身故者,按身故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當年度末保單價值準備金」及「保險費總和」之1.06倍三者金額最大值者給付,本契約效力終止。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但保險年齡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前身故者,本公司按身故時之「累計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本契約效力終止。
註1:「當年度保險金額」:係由第一保單年度開始按「基本保額」依年單利20%逐年遞增至第二十保單年度;第二十一保單年度開始依前一年度「當年度保險金額」以年複利2.50%遞增至本契約終止。
註2:「保險費總和」:於繳費期間內,係以事故發生當時保單年度數,乘以事故發生時本契約之「基本保額」對應「表定年繳標準體保險費」計算所得之金額;於繳費期滿後,係以已繳保險費年度數,乘以事故發生時本契約之「基本保額」對應「表定年繳標準體保險費」計算所得之金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繳費期間內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後致成條款所列完全殘廢情事之一者,按完全殘廢確定時之「當年度末保單價值準備金」、「保險費總和」之1.06倍二者金額最大值者給付,本契約效力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繳費期間屆滿後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後致成條款所列完全殘廢情事之一者,按完全殘廢確定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當年度末保單價值準備金」及「保險費總和」之1.06倍三者金額最大值者給付,本契約效力終止。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前致成完全殘廢,本公司按「累計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本契約效力終止。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105歲之保單週年日後仍生存時,本公司將視同本契約滿期,按「當年度保險金額」給付「祝壽保險金」,本契約效力終止。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十六歲保單週年日後,其生命依診斷書及其他相關資料判斷不足六個月時,得申領「生命末期保險金」(限1次並最高以3萬美元為限)。
於繳費期間內,按申領當時之「當年度末保單價值準備金」或「保險費總和」之1.06倍較高金額者之40%,給付予被保險人。
於繳費期滿後,按申領當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當年度末保單價值準備金」或「保險費總和」之1.06倍較高金額者之40%,給付予被保險人。
1.最低保額:3,000。
2.最高保額:
‧0~20歲:16萬。
‧21~40歲:22萬。
‧41~50歲:28萬。
‧51~60歲:35萬。
‧61歲以上:40萬。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二十四條 【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SMC2 第二版 - 7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附表二所列完全殘廢。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 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第 24 條 條款第 7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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