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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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滿15足歲前身故,退還「累計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本契約效力終止。
註:利息以2.25%年複利之方式計算。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16歲之保單週年日後身故或致成條款附表所列完全殘廢情事之一者,本公司按身故或全殘時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及「保險費總和」二者取最大值者給付「身故(喪葬費用)保險金」或「完全殘廢保險金」,本契約效力終止。
被保險人滿15足歲但保險年齡達16歲之保單週年日前身故者,本公司按身故時之「累計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身故(喪葬費用)保險金」,本契約效力終止。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16歲保單週年日前致成完全殘廢情事之一者,本公司按完全殘廢確定時之「累計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本契約效力終止。
註:「保險費總和」,於繳費期間內,係以事故發生當時保單年度數,乘以事故發生時本契約之「保險金額」對應「表定年繳保險費」計算所得之金額;於繳費期滿後,係以已繳保險費年度數,乘以事故發生時本契約之「保險金額」對應「表定年繳保險費」計算所得之金額。
1.年給付:
(1)自第1保單週年日至第6保單週年日,每屆滿保單週年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每年按「保險費總和」之1.4%給付生存保險金。
(2)自第7保單週年日至本契約效力終止,每屆滿保單週年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每年按「保險金額」之20.5%給付生存保險金。
2.月給付:
(1)自第1保單週年日至第6保單週年日,每屆滿保單週年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每月按「保險費總和」之0.11786%於「生存保險金月給付日」給付生存保險金。
(2)自第7保單週年日至本契約效力終止,每屆滿保單週年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每月按「保險金額」之1.7258%於「生存保險金月給付日」給付生存保險金。
註:「生存保險金月給付日」為本契約生效日之次一保單週年日及其後每屆滿一個月之相當日。若在該月無相當日者,則為該月最後一日(首次月給付日為第一保單週年日)。
註:倘仍有當年度未支領之生存保險金餘額,本公司將按「預定利率」一次貼現給付予生存保險金受益人或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105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時,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9倍給付「祝壽保險金」,本契約效力終止。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16歲之保單週年日後,其生命依診斷書及其他相關資料判斷不足六個月時,得申領「生命末期保險金」(1次為限)。申領經本公司審查同意後,按申領當時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或「保險費總和」較高金額者之40%(最高以100萬元為限),給付予被保險人。
1.最低保額:
生存保險金年給付型(SJBY):3萬。
生存保險金月給付型(SJBM):12萬。
2.最高保額:1,000萬。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二十四條 【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附表所列完全殘廢。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 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致成附表所列完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第 24 條 條款第 7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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