壽險

三商美邦人壽「祥豪增額終身壽險」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條款重點速查

除外責任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身故者,退還「累計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註:利息之計算:以年利率(2.25%)採年複利之方式計算。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繳費期間內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後身故者,按身故時之「當年度末保單價值準備金」、「保險費總和」之1.06倍兩者金額最大值者,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本契約效力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繳費期間屆滿後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後身故者,按身故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註1)」、「當年度末保單價值準備金」及「保險費總和(註2)」之1.06倍三者金額最大值者,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本契約效力終止。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但保險年齡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前身故,本公司按「累計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身故(喪葬費用)保險金」,本契約效力終止。

註1:「當年度保險金額」係由第一保單年度開始按「基本保額」依年單利20%逐年遞增至第二十保單年度;第二十一保單年度開始依前一年度「當年度保險金額」以年複利2.25%遞增至本契約終止。

註2:「保險費總和」,於繳費期間內,係以事故發生當時保單年度數,乘以事故發生當時本契約之「基本保額」對應「表定年繳標準體保險費」計算所得之金額;於繳費期滿後,係以已繳保險費年度數,乘以事故發生當時本契約之「基本保額」對應「表定年繳標準體保險費」計算所得之金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繳費期間內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後致成條款所列完全殘廢情事之一者,按完全殘廢確定時之「當年度末保單價值準備金」、「保險費總和」之1.06倍兩者金額最大值者,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本契約效力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繳費期間屆滿後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後致成條款所列完全殘廢情事之一者,按完全殘廢確定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當年度末保單價值準備金」及「保險費總和」之1.06倍三者金額最大值者,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本契約效力終止。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未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前完全殘廢,本公司按「累計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105歲仍生存時,本公司將視同本契約滿期,按「當年度保險金額」給付「祝壽保險金」,本契約效力終止。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十六歲保單週年日後,其生命經本公司醫師依診斷書及其他相關資料判斷不足六個月時,得申領「生命末期保險金」(最高以100萬元為限)。

於繳費期間內,按申領當時之「當年度末保單價值準備金」或「保險費總和」之1.06倍較高金額者之百分之四十,給付予被保險人。

於繳費期滿後,按申領當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當年度末保單價值準備金」或「保險費總和」之1.06倍較高金額者之百分之四十,給付予被保險人。

投保規定

10年期:0-70歲。

20年期:0-60歲。

1.最低:10萬

2.最高保額:

0-20歲:500萬

21-40歲:700萬

41-50歲:900萬

51-60歲:1100萬

61歲以上:1300萬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除外責任

第二十二條 【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附表三所列完全殘廢。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 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致成附表三所列完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第 22 條 條款第 7 頁

想再往下看

這張商品的條款全文共 34 段。登入後可以直接對它提問(例如「住院 3 天門診手術賠不賠」),AI 會引用條文逐條回答;也能跟同類商品逐項對照、用官方費率表逐格試算保費。

免費註冊,對這張條款直接提問

7 天免費試用,不需信用卡。Ultra Advisor 為獨立工具,不販售保單、不收取佣金。

三商美邦人壽的其他壽險

世代平安平準型定期壽險(分期繳)世代平安平準型定期壽險(躉繳)世代幸福遞減型定期壽險(分期繳)世代幸福遞減型定期壽險(躉繳)

延伸閱讀

保單條款怎麼看:先讀這五個地方保單健檢 DIY 五步驟顧問速查表:稅務、勞健保、長照、補助的權威數字

本頁資訊為條款與官方商品說明之自動整理,可能有遺漏或抽取誤差;實際理賠以保單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資料覆蓋總覽保險知識庫條款查詢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