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7 項,包含:被保險人從事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擊、特…、被保險人從事汽車、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法定通用 5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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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繳費期間內身故或致成條款附表所列完全失能情事之一者,按身故或完全失能確定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加計「未到期保費」給付「身故(喪葬費用)保險金」或「完全失能保險金」,本契約效力終止。
被保險人於繳費期間屆滿後身故或致成條款附表所列完全失能情事之一者,按身故或完全失能確定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給付「身故(喪葬費用)保險金」或「完全失能保險金」,本契約效力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以內致成身體蒙受「重大燒燙傷」,且經登記合格醫院治療者,按意外傷害事故發生當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之25%」給付,並以一次為限。
註:「當年度保險金額」係由「基本保額」乘以保險期間所對應各保單年度保險金額比率所得之金額。
5/7/10年期:20足歲~65歲
15/20年期:20足歲~60歲
25年期:20足歲~55歲
30年期:20足歲~50歲
躉繳:5、7、10、15、20、25、30年
定期繳:5、7、10、15、20、25、30年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 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 )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 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 上限為止,如有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 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 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第 17 條 條款第 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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