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第一保單年度至第三保單年度內身故者,本公司按身故時之「保險費總和」、「當年度末保單價值準備金」兩者金額較大值者,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本契約效力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第四保單年度至繳費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身故時之「保險金額」、「保險費總和」及「當年度末保單價值準備金」三者金額最大值者,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本契約效力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繳費期間屆滿後身故者,本公司按身故時之「保險金額」、「保險費總和」之1.02倍及「當年度末保單價值準備金」三者金額最大值者,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本契約效力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第一保單年度至第三保單年度內致成條款附表所列完全殘廢情事之一者,本公司按完全殘廢確定時之「保險費總和」、「當年度末保單價值準備金」兩者金額較大值者,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本契約效力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第四年保單年度至繳費期間內致成條款附表所列完全殘廢情事之一者,本公司按完全殘廢確定時之「保險金額」、「保險費總和」及「當年度末保單價值準備金」三者金額最大值者,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本契約效力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繳費期間屆滿後致成條款附表所列完全殘廢情事之一者,本公司按完全殘廢確定時之「保險金額」、「保險費總和」之1.02倍及「當年度末保單價值準備金」三者金額最大值者,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本契約效力終止。
本契約至終期日(保險年齡達105歲之保單週年日)仍持續有效且被保險人仍生存時,本公司將視同本契約滿期,按滿期當時「保險金額」、「保險費總和」之1.02倍及「保單價值準備金」三者金額最大值者,給付「祝壽保險金」,本契約效力終止。
6年期:50歲~85歲
10年期:50歲~80歲
20年期:50歲~70歲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九條 【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附表所列完全殘廢。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 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致成附表所列完全殘廢。 樣 前項第一款及 第二十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成附表所列完全殘廢時,本公司依本契約的約定給付完 全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保單 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第 19 條 條款第 6 頁
這張商品的條款全文共 26 段。登入後可以直接對它提問(例如「住院 3 天門診手術賠不賠」),AI 會引用條文逐條回答;也能跟同類商品逐項對照、用官方費率表逐格試算保費。
免費註冊,對這張條款直接提問7 天免費試用,不需信用卡。Ultra Advisor 為獨立工具,不販售保單、不收取佣金。
本頁資訊為條款與官方商品說明之自動整理,可能有遺漏或抽取誤差;實際理賠以保單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資料覆蓋總覽|保險知識庫|條款查詢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