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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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繳費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下列二款之一,其金額最大值者,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契約效力終止:
一、身故時「基本保額」對應之「當年度末保單價值準備金」乘以當時「門檻比率」。
二、身故時「基本保額」對應之「保險費總和」。
如有「累計增加基本保額」者,本公司除依第一項給付「身故保險金」外,另依第一項計算方式給付「累計增加基本保額」對應之「身故保險金」。其「當年度末保單價值準備金」及「保險費總和」為「累計增加基本保額」對應之值。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繳費期間屆滿後身故者,本公司按下列三款之一,其金額最大值者,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契約效力終止:
一、身故時「基本保額」對應之「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身故時「基本保額」對應之「當年度末保單價值準備金」乘以當時「門檻比率」。
三、身故時「基本保額」對應之「保險費總和」。
如有「累計增加基本保額」部分者,本公司除依第三項給付「身故保險金」外,另依第三項計算方式給付「累計增加基本保額」對應之「身故保險金」。其「當年度保險金額」、「當年度末保單價值準備金」及「保險費總和」為「累計增加基本保額」對應之值。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繳費期間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情事之一者,本公司按下列二款之一,其金額最大值者,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本契約效力終止:
一、完全失能確定時「基本保額」對應之「當年度末保單價值準備金」乘以當時「門檻比率」。
二、完全失能確定時「基本保額」對應之「保險費總和」。
如有「累計增加基本保額」者,本公司除依第一項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外,另依第一項計算方式給付「累計增加基本保額」對應之「完全失能保險金」。其「當年度末保單價值準備金」及「保險費總和」為「累計增加基本保額」對應之值。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繳費期間屆滿後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情事之一者,本公司按下列三款之一,其金額最大值者,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本契約效力終止:
一、完全失能確定時「基本保額」對應之「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完全失能確定時「基本保額」對應之「當年度末保單價值準備金」乘以當時「門檻比率」。
三、完全失能確定時「基本保額」對應之「保險費總和」。
如有「累計增加基本保額」部分者,本公司除依第三項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外,另依第三項計算方式給付「累計增加基本保額」對應之「完全失能保險金」。其「當年度保險金額」、「當年度末保單價值準備金」及「保險費總和」為「累計增加基本保額」對應之值。
被保險人同時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二項以上完全失能程度者,本公司只給付一項「完全失能保險金」。
本契約至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一百零五歲之保單週年日仍持續有效且被保險人仍生存時,本公司將視同本契約滿期,按「基本保額」所對應之「當年度保險金額」給付「祝壽保險金」,本契約效力終止。
如有「累計增加基本保額」者,本公司除依前項給付「祝壽保險金」外,另依前項計算方式給付「累計增加基本保額」對應之「祝壽保險金」。其「當年度保險金額」為「累計增加基本保額」對應之值。
在本契約有效期間未曾辦理減額繳清保險或展期定期保險且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之日後,其生命依診斷書及其他相關資料判斷不足六個月時,得申領「生命末期保險金」。其申領經本公司審查同意後,按下列二款約定金額之百分之四十,給付予被保險人:
一、於繳費期間內,按申領當時「基本保額」對應之「當年度末保單價值準備金」乘以當時「門檻比率」或「保險費總和」較高金額者。
二、於繳費期滿後,按申領當時「基本保額」對應之「當年度保險金額」、「當年度末保單價值準備金」乘以當時「門檻比率」或「保險費總和」較高金額者。
「生命末期保險金」之給付以一次且給付金額以新台幣壹百萬元為上限。
要保人可選擇下列其中一種方式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
| 保單年度 | 增值回饋分享金給付選項 | |||
|---|---|---|---|---|
| 購買增額繳清保險 | 抵繳保險費 | 儲存生息 | 現金給付 | |
| 第6保單年度(含)前 | V (未選擇者之預設方式) | V | - | - |
| 第7保單年度(含)後 | V | - | V (未選擇者之預設方式) | V |
| 保險年齡達16歲(含)前 | 1.繳費期間內優先以抵繳保險費辦理,若無法抵繳時改以儲存生息辦理。 2.於保險年齡達16歲時,若有累計儲存生息之金額,將一次購買增額繳清保險。 |
6年期:0~75歲。
10年期:0~70歲。
20年期:0~60歲。
最低保額:10萬。
最高保額:
0~未滿15足歲:61萬。
滿15足~20歲:500萬。
21~40歲:700萬。
41~50歲:900萬。
51~60歲:1,100萬。
61歲以上:500萬。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 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因加計「累計增加基本保額」部分而超過該額 度上限者,本公司另以超過額度上限之「累計增加基本保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返還予要 保人或應得之人。 第六項及第八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 保險契(附)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 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 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 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 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第 17 條 條款第 6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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