壽險

三商美邦人壽「鑽美元利率變動型增額終身壽險(定期給付型)」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條款重點速查

除外責任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一、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繳費期間內身故或完全失能者,本公司按下列二款之一,其金額最大值者,給付「身故(喪葬費用) 保險金」或「完全失能保險金」,本契約效力終止:

1.身故或完全失能確定時「基本保額」對應之「當年度末保單價值準備金」乘以當時門檻比率。

2.身故或完全失能確定時「基本保額」對應之「保險費總和」。

二、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繳費期間屆滿後身故或完全失能者,本公司按下列三款之一,其金額最大值者,給付「身故(喪葬費用)保險金」或「完全失能保險金」,本契約效力終止:

1.身故或完全失能確定時「基本保額」對應之「當年度保險金額」。

2.身故或完全失能確定時「基本保額」對應之「當年度末保單價值準備金」乘以當時門檻比率。

3.身故或完全失能確定時「基本保額」對應之「保險費總和」之1.06倍。

※要保人得指定一次給付或依條款第二十三條之約定分期定期給付身故保險金予受益人。

本契約至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一百零五歲之保單週年日仍持續有效且被保險人仍生存時,本公司將視同本契約滿期,按「基本保額」所對應之「當年度保險金額」給付「祝壽保險金」,本契約效力終止。

要保人指定本契約「身故保險金」(不含喪葬費用保險金) 為分期定期給付者,本公司依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及條款第二條定義之「分期定期保險金預定利率」將「指定保險金」換算成每年初應給付之金額,於「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與其後「分期定期給付日」,按約定將每期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予受益人。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屆滿時,分期定期給付之約定即行終止。

本公司依條款約定計算之身故保險金(不含喪葬費用保險金),將各受益人應得之保險金扣除各受益人之「指定保險金」後,倘有餘額時,應將該餘額一次給付予各該受益人。

計算分期定期保險金之「指定保險金」如低於美元五千元或每年給付之分期定期保險金低於美元一千元者,本公司將一次給付「指定保險金」予本契約受益人,分期定期給付之約定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之日後,其生命依診斷書及其他相關資料判斷不足六個月時,得申領「生命末期保險金」(給付以一次且最高以3萬美元為上限)。

要保人可選擇下列其中一種方式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

保單年度增值回饋分享金給付選項
購買增額繳清保險抵繳保險費儲存生息現金給付
第6保單年度(含)前V (未選擇者之預設方式)V--
第7保單年度(含)後V-V (未選擇者之預設方式)V
保險年齡達16歲(含)前1.繳費期間內優先以抵繳保險費辦理,若無法抵繳時改以儲存生息辦理。 2.於保險年齡達16歲時,若有累計儲存生息之金額,將一次購買增額繳清保險。

增值回饋分享金如:

1.選擇「儲存生息」者,增值回饋分享金將依儲存生息方式,逐月以各月宣告利率,依據日單利月複利方式累積至被保險人身故、完全失能或本契約終止時,並於應給付各項保險金或契約終止時一併給付。

2.選擇「現金給付」者,本公司於每一保單週年日,依每年計算之增值回饋分享金之值主動以現金給付之方式予要保人,若該年度計算之增值回饋分享金低於美元一佰元時,則依前述儲存生息方式累積達美元一佰元 ( 含 ) 以上時給付。

3.選擇「購買增額繳清保險」者,於每一保單週年日,依每年計算之增值回饋分享金之值為躉繳純保險費,購買自當日起生效之增額繳清保險金額。

投保規定

6年期:0~75歲。

10年期:0~70歲。

20年期:0~60歲。

最低保額:3千。

最高保額:

0~未滿15足歲:2萬。

滿15足~20歲:20萬。

21~40歲:30萬。

41~50歲:45萬。

51~60歲:55萬。

61歲以上:65萬。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除外責任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 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因加計「累計增加基本保額」部分而超過該額 度上限者,本公司另以超過額度上限之「累計增加基本保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返還予要 保人或應得之人。 第七項及第九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 保險契(附)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 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 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 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 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本公司約定給付之喪葬費用保險金,按被保險人身故時日為基準,以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前 一營業日收盤之美元即期買入匯率為換算基礎,換算等值之新台幣後,不得超過主管機關所訂 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若因匯率波動造成超過之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並無息退還該 NZMTD1 第一版- 6 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第 17 條 條款第 6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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