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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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滿15足歲前身故,退還「累計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予要保人。
註:利息以2%年複利之方式計算。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16歲保單週年日後身故,按身故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註)」加計「未到期保險費(限繳費期間內)」、「當年度末保單價值準備金」及「保險費總和」三者金額最大值者,給付「身故(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滿15足歲但保險年齡達16歲之保單週年日前身故,按「累計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身故(喪葬費用) 保險金」。
註: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指按「基本保額」依年複利2%逐年遞增至本契約保障期滿為止。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16歲保單週年日後完全失能,按完全失能確定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加計「未到期保險費(限繳費期間內)」、「當年度末保單價值準備金」及「保險費總和」三者金額最大值者,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16歲之保單週年日前致成條款附表所列完全失能情事之一者,按完全失能確定當時之「累計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本契約效力終止。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105歲仍生存時,將視同本契約滿期,按「當年度保險金額」給付「祝壽保險金」,本契約效力終止。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16歲保單週年日後,其生命依診斷書及其他相關資料判斷不足六個月時,得申領「生命末期保險金」(1次為限),按申領當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當年度末保單價值準備金」或「保險費總和」較高金額者之40%(最高可達一百萬元),給付予被保險人。
最低投保金額:10萬;
最高投保金額:0至20歲:500萬;21至40歲:700萬;41至50歲:900萬;51至60歲:1,200萬;61歲以上:1,500萬。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二十二條 【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 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 前項第一款及第 22 條 條款第 7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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