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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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身故,本公司不給付身故保險金,僅退還身故當時之「累計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註:利息以年利率1.5%採年複利之方式計算。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繳費期間內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後身故或完全失能者,本公司按下列二款之一,其金額最大值者,給付「身故(喪葬費用)保險金」或「完全失能保險金」,本契約效力終止:
一、身故或完全失能確定時之「當年度末保單價值準備金」。
二、身故或完全失能確定時之「保險費總和」之1.06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繳費期間屆滿後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後身故或完全失能者,本公司按下列三款之一,其金額最大值者,給付「身故(喪葬費用)保險金」或「完全失能保險金」,本契約效力終止:
一、身故或完全失能確定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身故或完全失能確定時之「當年度末保單價值準備金」。
三、身故或完全失能確定時之「保險費總和」之1.06倍。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但保險年齡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前身故者,本公司按身故時之「累計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身故(喪葬費用)保險金」,本契約效力終止。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前致成條款所列完全失能情事之一者,本公司按完全失能確定當時之「累計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本契約效力終止。
本契約至終期日仍持續有效且被保險人仍生存時,本公司將視同本契約滿期,按「當年度保險金額」給付「祝壽保險金」,本契約效力終止。
註:「當年度保險金額」
1.第1~20保單年度:按「基本保額」以年單利20%遞增。
2.第21保單年度以後:按前一年度「當年度保險金額」以年複利1.5%遞增。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十六歲保單週年日後,其生命經本公司醫師依診斷書及其他相關資料判斷不足六個月時,得申領「生命末期保險金」(最高以100萬元為限)。其申領經本公司審查同意後,依下列二款約定金額之百分之四十,給付予被保險人:
(1)於繳費期間內,按申領當時之「當年度末保單價值準備金」或「保險費總和」之1.06倍較高金額者。
(2)於繳費期滿後,按申領當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當年度末保單價值準備金」或「保險費總和」之1.06倍較高金額者。
最低保額:10萬元。
最高保額:
0~20歲:500萬
21~40歲:700萬
41~50歲:900萬
51~60歲:1,100萬
61歲以上:1,300萬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二十二條 【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 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樣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 前項第一款及第 22 條 條款第 7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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