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續保 | 保證續保 |
|---|---|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下列金額總和給付「身故保險金」,本附約效力終止:
一、身故時之「保險金額」。
二、自確定死亡之翌日起,按日數比例計算之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
訂立本附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致成條款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情事之一者,本公司按下列金額總和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本附約效力終止:
一、完全失能確定時之「保險金額」。
二、自確定致成條款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情事之一的翌日起,按日數比例計算之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
被保險人同時致成條款附表二所列二項以上完全失能程度者,本公司只給付一項「完全失能保險金」。
| 繳費年期 | 10年期 | 15年期 | 20年期 |
|---|---|---|---|
| 投保年齡限制 | 15足歲-65歲 | 15足歲-60歲 | 15足歲-55歲 |
| 最高續保年齡 | 75歲 | 70歲 | 65歲 |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九條 【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但自附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 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 前項第一款及 第二十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成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時,本公司依本附約的約定給付 完全失能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附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保單 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第 19 條 條款第 5 頁
第十二條 【附約有效期間及保證續保】 本附約的保險期間詳見附表一,保險期間屆滿時,除要保人已申請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展期 定期保險、保險期間屆滿時有保險單借款未還清、本附約有欠繳保險費(包括經本公司墊繳的 保險費)未還清或本附約終止時,本附約不得續保外,要保人得交付續保保險費,本公司不得 拒絕續保。續保之始日自本附約保險期間屆滿之翌日上午零時起算,續保之保險期間與原投保 之保險期間相同。 本附約續保時,按續保生效當時依規定陳報主管機關之費率及被保險人年齡重新計算保險費, 但不得針對個別被保險人身體狀況調整之。要保人如不同意該調整後之保險費或不同意續保者 ,應於本附約保險期間屆滿前,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本附約保險效力自保險期 間屆滿後即行終止。 本附約續保時,被保險人之保險年齡不得超過附表一所對應本附…第 12 條 條款第 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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