壽險

三商美邦人壽「新金享利終身保險(106)」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條款重點速查

除外責任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身故,退還「累計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予要保人。

註:利息之計算:以年利率(3年期:1.75%;6/10年期:2.25%)採年複利之方式計算。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十六歲保單週年日後身故或完全失能,按身故或完全失能當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加計「未到期保險費(限繳費期間內)」、「當年度末保單價值準備金」及「保險費總和扣除生存保險金總和之餘額」三者金額最大值者,給付「身故保險金(喪葬費用保險金)」或「完全失能保險金」,本契約效力終止。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但保險年齡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前身故,本公司按「累計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身故(喪葬費用) 保險金」。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前致成條款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情事之一者,本公司按完全失能確定當時之「累計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註: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指按「基本保額」每年依單利20%逐年遞增至第十保單年度止。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105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按「當年度保險金額」給付「祝壽保險金」,契約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繳費期間屆滿與嗣後每屆滿保單週年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按「基本保額」乘以各繳費年期所對應之生存保險金給付比例給付生存保險金。

繳費年期與生存保險金給付比例如下:3年期/8%、6年期/10%、10年期/12%。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十六歲保單週年日後,其生命依診斷書及其他相關資料判斷不足六個月時,得申領「生命末期保險金」。

申領經本公司審查同意後,按申領當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當年度末保單價值準備金」或「保險費總和扣除生存保險金總和之餘額」較高金額者之40%(新台幣100萬元為上限),給付予被保險人。

投保規定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除外責任

第二十四條 【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 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 前項第一款及第 24 條 條款第 7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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