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5 項,包含:法定通用 5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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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身故或致成完全殘廢,於確定情事發生之日及嗣後每屆該日之週年日時,按保險金額給付「生活扶助保險金」至本契約終期日止。該項保險金給付期數至少保證給付五期。
※受益人取得保險金請求權後,亦可申請一次提前給付各期「生活扶助保險金」,本公司則按貼現利率2.75%提前一次給付之。
15足歲~50歲:繳至60歲。
15足歲~55歲:繳至65歲。
15足歲~60歲:繳至70歲。
最低保額:10萬。
最高保額:
| 投保年齡 | 最高保額 |
|---|---|
| 15~20歲 | 30萬 |
| 21~30歲 | 50萬 |
| 31~40歲 | 100萬 |
| 41~50歲 | 150萬 |
| 51~60歲 | 200萬 |
三商美邦人壽安家扶助保險金附加條款
94年03月07日三品字第00016號函核備
96年09月14日依95年09月01日金管保二字第0950252225B號令修正
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因意外事件致成身故或完全殘廢,按「真愛相傳定期壽險」之保險金額,於事故確定日及嗣後每屆該日之週年日時,分別給付下列保險金:
被保險人達65歲足歲以上之父母,每人每年按保險金額10%給付,共給付十次。
被保險人之配偶,每年按保險金額10%給付,共給付十次。
被保險人未滿18足歲且未婚之子女,每人每年按保險金額10%給付,共給付十次。
※各受益人取得保險金請求權後,亦可申請一次提前給付本附約各期「安家扶助保險金」,本公司則按貼現利率2.75%提前一次給付之。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 四 條 【除外責任(原因)】 NDTL7 第七版 - 7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或附表一所列之完全殘廢情事之一時,本公司不負給付「安家扶 助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但本附加條款另有約定者則不在此 限。 五、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但本附加條款另有約定者則不在 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致被保險人完全殘廢時,本公司仍給付保險金 。第 4 條 條款第 7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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