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3 項,包含:孕婦故意自殺或自成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或故意終止妊娠流產或死產、法定通用 2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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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孕婦於本契約保險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契約就該被保險人之效力終止。
嬰兒於本契約保險期間終了前身故者,本公司不給付身故保險金,僅退還本契約已繳保險費予要保人,本契約就該被保險人之效力終止。本項保險金,不論嬰兒胎數之多少,其給付以一次為限。
孕婦於本契約保險期間內致成條款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情事之一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本契約就該被保險人之效力終止。
嬰兒於本契約保險期間內致成條款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情事之一者,本公司按本契約已繳保險費總和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不論嬰兒之胎數多少,其給付以一次為限且嗣後不得再申請條款第十條第二項之給付。
孕婦投保時懷孕存活之胎兒,於本契約保險期間內,因故中止妊娠、流產或死產者,本公司按本契約已繳保險費總和給付「孕婦關懷保險金」。
本項保險金,不論嬰兒胎數之多少,其給付以一次為限。
嬰兒於本契約保險期間終了前經診斷確定罹患「先天性重大缺損」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五十給付「先天性重大缺損保險金」。
前項保險金不論嬰兒之胎數多少,或嬰兒於出生後至本契約保險期間終了前經診斷確定罹患一項或數項「先天性重大缺損」,其給付以一次為限。
嬰兒於本契約保險期間內出生且非死產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一給付「嬰兒祝賀保險金」。本項保險金,不論嬰兒之胎數多少,其給付以一次為限。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二十一條 【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孕婦故意自殺或自成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或故意終止妊娠流產或死產。 三、孕婦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 前項第一款及第 21 條 條款第 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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