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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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身故,退還「累計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予要保人。
註:利息以2%年複利之方式計算。
繳費期間內,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十六歲保單週年日後身故,按「保險金額」加計「未到期保險費」給付;繳費期滿後,按「保險金額」給付。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但保險年齡達十六歲保單週年日前身故,本公司按「累計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
繳費期間內,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十六歲保單週年日後完全失能,按「保險金額」加計「未到期保險費」給付;繳費期滿後,按「保險金額」給付。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十六歲保單週年日前完全失能,本公司按「累計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105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祝壽保險金」,本契約效力終止。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二十一條 【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 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 前項第一款及第 21 條 條款第 6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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