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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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滿15足歲前身故,退還「累計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予要保人。
註:利息之計算:以年利率(2.75%)採年複利之方式計算。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16歲之保單週年日後身故或完全殘廢者,按「當年度保險金額」加計「未到期保險費(限繳費期間內)」給付「身故(喪葬費用)保險金」或「完全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滿15足歲但保險年齡達16歲之保單週年日前身故,按「累計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身故(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16歲之保單週年日前致成條款附表三所列完全殘廢情事之ㄧ者,本公司按完全殘廢確定當時之「累計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註1: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指被保險人當年度保險年齡依條款附表二各繳費年期所對應之「表定保險金額」按「基本保額」等比例調整,但僅適用於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含)以上。
註2:
(1)於繳費期間內,由保險年齡十六歲開始按每千元基本保額依條款附表一各繳費年期所對應之「保額成長比例」年單利逐年遞增至繳費期滿為止之金額。
(2)於繳費期滿後,按當年度保險年齡(含)至105歲止之總年度數乘以每千元基本保額再乘以依條款附表一各繳費年期所對應之「生存保險金給付比例」並加上每千元基本保額,計算所得之金額。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105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者,按「基本保額」給付「祝壽保險金」,契約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16歲之保單週年日後,其生命依診斷書及其他相關資料判斷不足六個月時,得申領「生命末期保險金」。申領經公司審查同意後,按申領當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之百分之四十,給付予被保險人。
「生命末期保險金」之給付以一次且給付金額以美元三萬元為上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繳費期間屆滿與之後每屆滿保單週年日仍生存者,按「基本保額」乘以下列附表一各繳費年期所對應之「生存保險金給付比例」給付「生存保險金」至本契約效力終止。
附表一:各繳費年期之對應比例
| 繳費年期 | 55歲滿期 | 60歲滿期 | 65歲滿期 |
|---|---|---|---|
| 保額成長比例 | 10.00% | 9.00% | 8.00% |
| 生存保險金給付比例 | 8.00% | 9.00% | 10.00% |
55歲滿期:0歲至49歲。
60歲滿期:0至54歲。
65歲滿期:0歲至59歲。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二十六條 【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附表三所列完全殘廢。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 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致成附表三所列完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第 26 條 條款第 7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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