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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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身故,退還「累計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予要保人。
註:利息以2.75%年複利之方式計算。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繳費期間內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後身故或完全殘廢者,本公司按「保險費總和」、「當年度末保單價值準備金」二者金額最大值者,給付「身故(喪葬費用)保險金」或「完全殘廢保險金」,本契約效力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繳費期間屆滿後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後身故或完全殘廢者,本公司按「當年度保險金額(註1)」、「當年度末保單價值準備金」、「保險費總和(註2)」之1.06倍三者金額最大值者,給付「身故(喪葬費用)保險金」或「完全殘廢保險金」,本契約效力終止。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但保險年齡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前身故,本公司按「累計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身故(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前致成完全殘廢情事之ㄧ者,本公司按完全殘廢確定當時之「累計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註1:當年度保險金額:按「基本保額」依年複利2.75%遞增。
註2:「保險費總和」:於繳費期間內,係以事故發生當時保單年度數,乘以事故發生時本契約之「基本保額」對應「表定年繳標準體保險費」計算所得之金額;於繳費期滿後,係以已繳保險費年度數,乘以事故發生時本契約之「基本保額」對應「表定年繳標準體保險費」計算所得之金額。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105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按「當年度保險金額」給付「祝壽保險金」,契約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後,其生命依診斷書及其他相關資料判斷不足六個月時,得申領「生命末期保險金」。
1.於繳費期間內,按申領當時之「當年度末保單價值準備金」或「保險費總和」之較高金額者之40%,給付予被保險人。
2.於繳費期滿後,按申領當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當年度末保單價值準備金」或「保險費總和」之1.06倍較高金額者之40%,給付予被保險人。
「生命末期保險金」之給付以一次為限且給付金額以美元3萬元為上限。
依要保人申請投保時,所選擇下列二種方式中的一種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
1.儲存生息: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增值回饋分享金將依儲存生息之方式,逐月以各月宣告利率,依據日單利月複利方式累積至被保險人身故、完全殘廢或本契約終止時,並依本契約約定於應給付各項保險金或契約終止時一併給付。
2.現金給付: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於每一保單週年日依本契約約定主動以現金給付該保單年度之增值回饋分享金予要保人。若該年度增值回饋分享金低於美元一佰元時,則依前款儲存生息方式累積達美元一佰元(含)以上之保單週年日給付。
1)最低保額:3,000
(2)最高保額:
0~20歲:15萬
20~41歲:25萬
41~50歲:45萬
51~60歲:55萬
61歲以上:65萬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二十四條 【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附表二所列完全殘廢。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 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第 24 條 條款第 7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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