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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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一、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繳費期間內身故或致成條款所列完全失能者,本公司依下列二款之一,其金額最大值者,給付「身故(喪葬費用)保險金」或「完全失能保險金」,本契約效力終止:
1.身故或完全失能確定時「基本保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2.身故或完全失能確定時「基本保額」對應之「保險費總和」的1.03倍。
二、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繳費期間屆滿後身故或致成條款所列完全失能者,本公司按下列三款之一,其金額最大值者,給付「身故(喪葬費用)保險金」或「完全失能保險金」,本契約效力終止:
1.身故或完全失能確定時「基本保額」對應之「當年度保險金額」。
2.身故或完全失能確定時「基本保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3.身故或完全失能確定時「基本保額」對應之「保險費總和」的1.03倍。
本契約至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一百零五歲之保單週年日仍持續有效且被保險人仍生存時,本公司將視同本契約滿期,按「基本保額」對應之「當年度保險金額」或「保險費總和」的一點零三倍較高金額者給付「祝壽保險金」,本契約效力終止。
在本契約有效期間未曾辦理減額繳清保險或展期定期保險,其生命依診斷書及其他相關資料判斷不足六個月時,得申領「生命末期保險金」。其申領經本公司審查同意後,依下列二款約定金額之百分之四十,給付予被保險人:
一、於繳費期間內,按申領當時「基本保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或「保險費總和」的一點零三倍較高金額者。
二、於繳費期滿後,按申領當時「基本保額」對應之「當年度保險金額」、保單價值準備金或「保險費總和」的一點零三倍較高金額者。
「生命末期保險金」之給付以一次且給付金額以美元三萬元為上限。
要保人可選擇下列其中一種方式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
| - | 增值回饋分享金給付選項 | |
|---|---|---|
| 購買增額繳清保險 | 儲存生息 | |
| 第6保單年度(含)前 | V | - |
| 第7保單年度(含)後 | V(未選擇之預設方式) | V |
| 1.選擇「儲存生息」者,增值回饋分享金將依儲存生息之方式,逐月以各月宣告利率,依據日單利月複利方式累積至被保險人身故、完全失能或本契約終止時,並於應給付各項保險金或契約終止時一併給付。 2.選擇「購買增額繳清保險」者,於每一保單週年日,依每年計算之增值回饋分享金之值為躉繳純保險費,計算自當日起生效之增額繳清保險金額。 |
2年期:16歲~78歲
6年期:16歲~74歲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二十三條 【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本成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 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 前項第一款及第 23 條 條款第 7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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