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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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身故,退還「累計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予要保人。
註:利息之計算:以年利率(2.75%)採年複利之方式計算。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後身故者,本公司按身故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當年度末保單價值準備金」及「保險費總和扣除生存保險金總和之餘額」三者金額最大值者,給付「身故(喪葬費用)保險金」,本契約效力終止。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但保險年齡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前身故者,本公司按身故時之「累計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契約效力終止。
註: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指按「基本保額」每年依單利15%逐年遞增至第三十保單年度止,嗣後不再變更直至本契約終止。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後致成條款附表二所列完全殘廢情事之一者,本公司按完全殘廢確定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當年度末保單價值準備金」及「保險費總和扣除生存保險金總和之餘額」三者金額最大值者,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本契約效力終止。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十六歲保單週年日前完全殘廢,本公司按「累計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本契約效力終止。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105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按「當年度保險金額」給付「祝壽保險金」,本契約效力終止。
(1)被保險人自第一保單週年日起至繳費期間內,每屆滿保單週年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按「基本保額」之2.5%給付生存保險金。
(2)自繳費期滿至繳費期滿後之第六保單週年日內,每屆滿保單週年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按「基本保額」之7.5%給付生存保險金。
(3)自繳費期滿後之第七保單週年日,被保險人仍生存者,本公司繼續按「基本保額」之12.5%給付生存保險金,至本契約效力終止。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後,其生命依診斷書及其他相關資料判斷不足六個月時,得申領「生命末期保險金」。申領經本公司審查同意後,按申領當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當年度末保單價值準備金」或「保險費扣除生存保險金總和之餘額」較高金額者之40%(3萬美元為上限),給付予被保險人。
最低保額:3,000。
最高保額:
0~20歲:17萬。
21~40歲:23萬。
41~50歲:30萬。
51~60歲:40萬。
61歲以上:50萬。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二十六條 【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附表二所列完全殘廢。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 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第 26 條 條款第 7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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