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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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繳費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下列金額總和給付「身故(喪葬費用)保險金」,本契約效力終止:
(一)保險金額。
(二)自確定死亡之翌日起,按日數比例計算之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繳費期間屆滿後身故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喪葬費用)保險金」,本契約效力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繳費期間內致成完全失能情事之一者,本公司按下列金額總和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本契約效力終止:
(一)保險金額。
(二)自確定致成完全失能情事之一的翌日起,按日數比例計算之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繳費期間屆滿後致成完全失能情事之一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本契約效力終止。
本契約至終期日仍持續有效且被保險人仍生存時,本公司將視同本契約滿期,按保險金額給付「祝壽保險金」,本契約效力終止。
在本契約有效期間未曾辦理減額繳清保險或展期定期保險且被保險人的生命依診斷書及其他相關資料判斷不足六個月時,得申領「生命末期保險金」。其申領經本公司審查同意後,按申領當時「保險金額」之40%,給付予被保險人。
「生命末期保險金」之給付以一次且給付金額以美元三萬元為上限。
6/10年期:15足歲至70歲。
15年期:15足歲至65歲。
20年期:15足歲至60歲。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二十三條 【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附表所列完全失能。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 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致成附表所列完全失能。 前項第一款及 第二十四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成附表所列完全失能時,本公司依本契約的約定給付 完全失能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保單 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第 23 條 條款第 6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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