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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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身故,退還「累計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如有增值回饋分享金累計儲存生息之值時須一併退還)
註:利息以2.50%年複利之方式計算。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繳費期間內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後身故或完全殘廢者,本公司按「基本保額」對應之「保險費總和之1.08倍」、「當年度期末保單價值準備金」二者金額最大值者,給付「身故(喪葬費用)保險金」或「完全殘廢保險金」,本契約效力終止。
如有「累計增加基本保額」部分者,除依前項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完全殘廢保險金」外,另依前項計算方式給付「累計增加基本保額」對應之「身故保險金」或「完全殘廢保險金」。其「當年度期末保單價值準備金」及「保險費總和」為「累計增加基本保額」對應之值。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繳費期間屆滿後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後身故或完全殘廢者,本公司按「基本保額」對應之「當年度保險金額」、「當年度期末保單價值準備金」、「保險費總和之1.08倍扣除生存保險金總和之餘額」三者金額最大值者,給付「身故(喪葬費用)保險金」或「完全殘廢保險金」,本契約效力終止。
如有「累計增加基本保額」部分者,除依前項給付「身故保險金」外,另依前項計算方式給付「累計增加基本保額」對應之「身故保險金」或「完全殘廢保險金」。其「當年度保險金額」、「當年度期末保單價值準備金」、「保險費總和」及「生存保險金總和」為「累計增加基本保額」對應之值。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但保險年齡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前身故,本公司按「累計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身故(喪葬費用)保險金」。(如有增值回饋分享金累計儲存生息之值時須一併給付)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前致成條款所列完全殘廢情事之一者,本公司按完全殘廢確定當時之「累計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本契約效力終止。(如有增值回饋分享金累計儲存生息之值時須一併給付)
註1:「當年度保險金額」:於繳費期間內,係指「基本保額」;於繳費期滿後,係指「基本保額」的8倍。如有「累計增加基本保額」者,其「累計增加基本保額」部分之「當年度保險金額」,依前述方式計算,但「基本保額」以「累計增加基本保額」為基礎。
註2:「累計增加基本保額」:係指就每一保單週年日依條款購買增額繳清保險約定計算所得增額繳清保險金額逐次累計之值。
註3:「保險費總和」:於繳費期間內,係以事故發生當時保單年度數,乘以事故發生時本契約之「基本保額」對應「表定年繳標準體保險費」計算所得之金額;於繳費期滿後,係以已繳保險費年度數,乘以事故發生時本契約之「基本保額」對應「表定年繳標準體保險費」計算所得之金額。如有「累計增加基本保額」者,其「累計增加基本保額」部分之「保險費總和」,依上述方式計算,但「基本保額」以「累計增加基本保額」為基礎。
按「基本保額」所對應之「當年度保險金額」給付「祝壽保險金」,本契約效力終止。
如有「累計增加基本保額」部分者,除依前項給付「祝壽保險金」外,另依前項計算方式給付「累計增加基本保額」對應之「祝壽保險金」。其「當年度保險金額」為「累計增加基本保額」對應之值。
自第一保單週年日至第四保單週年日按「基本保額」對應之「保險費總和」之1.1%給付。自第五保單週年日至本契約效力終止按「基本保額」之20%給付。如有「累計增加基本保額」部分者,除依前項給付「生存保險金」外,另依前項計算方式給付「累計增加基本保額」對應之「生存保險金」。
註:先計算出每單位保額之年繳保費的1.1% ,無條件進位,再乘以總投保單位。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後,其生命依診斷書及其他相關資料判斷不足六個月時,得申領「生命末期保險金」。
1.於繳費期間內,按申領當時「基本保額」對應之「當年度期末保單價值準備金」或「保險費總和之1.08倍」之較高金額者之40%,給付予被保險人。
2.於繳費期滿後,按申領當時「基本保額」對應之「當年度保險金額」、「當年度期末保單價值準備金」或「保險費總和之1.08倍扣除生存保險金總和之餘額」較高金額者之40%,給付予被保險人。
「生命末期保險金」之給付以一次為限且給付金額以美元3萬元為上限。
要保人可選擇下列其中一種方式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
| - | 增值回饋分享金給付選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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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購買增額繳清保險 | 抵繳應繳保費 (繳費期間內適用) | 儲存生息 | 現金給付 | |
| 第6保單年度(含)前 | V (未選擇者之預設方式) | V | - | - |
| 第7保單年度(含)後 | V | - | V (未選擇者之預設方式) | V |
| 保單年齡達16歲(含)以前 | ‧繳費期間內優先以抵繳保費辦理,若無法抵繳時改以儲存生息辦理。 ‧於保險年齡達16歲時,若有累計儲存生息之金額,將一次購買增額繳清保險。 其後則按前述規定辦理。 |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二十六條 【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附表二所列完全殘廢。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 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第 26 條 條款第 8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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