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3 項,包含:被保險女性故意自殺或自成附表所列完全失能、法定通用 2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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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1)被保險女性於保險期間內身故或完全失能者,本公司按已繳保險費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完全失能保險金」,本契約就被保險女性之效力終止。
(2)被保險嬰兒於保險期間終了前身故者,本公司不給付身故保險金,僅退還已繳保險費予要保人,本契約就被保險嬰兒之效力終止。本項保險金,不論被保險嬰兒胎數之多少,其給付以一次為限。
被保險嬰兒於保險期間終了前經診斷確定罹患本契約規定之「嬰兒先天性重大缺損」者,按保險金額的50%給付「嬰兒先天性重大缺損保險金」。但不論嬰兒胎數之多少及罹患「嬰兒先天性重大缺損」項目之多寡,其給付一次為限。
被保險女性投保時懷孕存活之胎兒,於保險期間內,因故中止妊娠、流產或死胎者,按已繳保險費給付「孕婦關懷保險金」。此項保險金,不論嬰兒胎數之多少,其給付以一次為限。
於契約有效期間內,被保險女性於懷孕期間或懷孕終止後四十二日內,因懷孕有關或因懷孕加重之下列原因導致死亡,本公司除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外,另按保險金額給付「懷孕及生產期間身故保險金」後,本契約就被保險女性之效力終止。
1.因懷孕狀態(懷孕、生產、產褥期)而產生之產科併發症致死者。
2.因流產(含自然流產及人工流產)所產生之併發症致死者。
3.由前兩款所述任何原因所致一連串事件致死者。
4.懷孕前已存在之疾病或懷孕期所發生非與產科直接有關之原因,因懷孕而加重病情致死者。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 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 )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 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 上限為止,如有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 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 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第 17 條 條款第 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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