壽險

三商美邦人壽「加倍領還本終身保險」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條款重點速查

除外責任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身故者,本公司僅退還身故當時之「累計所繳保險費」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本契約效力終止。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後身故者,本公司按身故時之「當年度末保單價值準備金」、「保險費總和扣除生存保險金總和之餘額」二者金額最大值者給付,本契約效力終止。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但保險年齡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前身故者,本公司按身故時之「累計所繳保險費」給付,本契約效力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繳費期間屆滿與嗣後每屆滿保單週年日仍生存者,按保險金額之百分之十給付,至本契約效力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繳費期間內初次罹患「特定傷病」,且於繳費期間屆滿與嗣後每屆滿保單週年日仍生存者,按保險金額之百分之十給付,至本契約效力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繳費期間屆滿後初次罹患「特定傷病」,且於診斷確定日後之當年度保單週年日與嗣後每屆滿保單週年日仍生存者,按保險金額之百分之十給付,至本契約效力終止。

被保險人罹患不同項目之特定傷病時,本公司僅給付一項「特定傷病照護保險金」。

嚴重頭部創傷運動神經元疾病多發性硬化症
阿爾茲海默氏病肌肉營養不良症帕金森氏症
原發性肺動脈高血壓主動脈外科置換術重度類風濕性關節炎
腦中風昏迷完全殘廢
癱瘓--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初次罹患「特定傷病」者,本公司自診斷確定日之翌日起,豁免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之應繳保險費,並按日數比例計算返還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予要保人。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99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本公司將視同本契約滿期,按「保險費總和扣除生存保險金總和之餘額」給付,本契約效力終止。

前項生存保險金總和如超過保險費總和,本公司不再給付祝壽保險金。

投保規定

10年期:0~65歲。

20年期:0~55歲。

30年期:0~45歲。

1.最低保額:10萬。

2.最高保額:

0~60歲:500萬。

61歲以上:300萬。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除外責任

第二十三條 【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 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者,本公司依第 23 條 條款第 8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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