壽險

三商美邦人壽「祥昇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條款重點速查

除外責任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或完全殘廢者,按基本保額、累計增加保額與未到期保險費(限繳費期間內)之總和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完全殘廢保險金」。

增額方式: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之每一保單週年日,按該保單週年日當月(不含)起算,往前推算十二個月之宣告利率平均值減去本契約預定利率(2.25%)之差值,乘以前一保單年度期中保單價值準備金所得之值為調整因子。

以該保單週年日調整因子為躉繳純保險費,換算為自該保單週年日當日起生效之增額繳清保險金額。宣告利率平均值如低於本契約預定利率時,以本契約預定利率為宣告利率平均值。

宣告利率:

係指本公司每月依據投資績效、市場利率等因素訂定,並公告於本公司網頁,不得低於以台灣銀行、第一銀行、合作金庫等三行庫上月月初(第一個營業日)牌告之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最高固定年利率之平均值。

本契約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105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時,本公司將視同本契約滿期,按保險金額及累計增加保額總和給付「滿期保險金」。

投保規定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除外責任

第十九條 【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附表一所列完全殘廢。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 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 第二十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成附表一所列完全殘廢時,本公司依本契約的約定給付 完全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保單 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第 19 條 條款第 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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