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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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傷害、體質衰弱或認知障礙經醫院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符合條款第二條約定之「認知功能障礙」,且於診斷確定當時仍生存者,本公司按診斷確定當時依下列二款之一,其金額最大值者,給付「認知功能障礙保險金」,本契約效力終止:
一、診斷確定時之「保險費總和」。
二、診斷確定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下列二款之一,其金額最大值者,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契約效力終止:
一、身故時之「保險費總和」的一點零六倍。
二、身故時之「當年度末保單價值準備金」。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條款附表三所列完全失能情事之一者,本公司按下列二款之一,其金額最大值者,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本契約效力終止:
一、完全失能確定時之「保險費總和」的一點零六倍。
二、完全失能確定時之「當年度末保單價值準備金」。
本契約持續有效且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八十五歲保單週年日時仍生存時,本公司將視同本契約滿期,按下列二款之一,其金額最大值者,給付「滿期保險金」,本契約效力終止:
一、滿期時之「保險費總和」的一點零六倍。
二、滿期時之「當年度末保單價值準備金」。
10年期:15足歲~60歲。
15年期:15足歲~55歲。
20年期:15足歲~50歲。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二十二條 【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 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附表三所列完全失能。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 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致成附表三所列完全失能。 前項第一款及第 22 條 條款第 6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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